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要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以申请复核。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提出复核被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先的责任认定结果的,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收集及时保留的相关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拍的照片,若是事故现场附近有摄像探头,那么便可以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也可以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故认定书确有不妥,将不会采信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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