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审先判,又付了十万
瑞金公司《销售合同》第2页付款方式1、签约当日支付设备全款及安装款的50%,计104000元;2、空调设备到货后,十个工作日付清剩余工程款,计104000元;3、全部货款未付清前,货物所有权不转移。
这属于精心设计“合同陷阱”。
2022年12月12日即签约次日:瑞金公司员工吴广智向申请人催款:“您下午可以安排一下定金104000,我们要安排订货了”;14日,申请人通过洪凌峰中转100000元给吴广智,并明确“是给的空调钱”;随后吴广智在群里告知“十万收到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双方已就付款方式作了合同变更,明确空调货款已付清;未结算是“剩余安装工程款”。
但付款方式3、又以“全部货款”兜底,囊括设备全款和安装工程款。货款付过,还叫再付。
买空调,不给装,有啥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空调安装问题发生纠纷,可按交易习惯来确定。而在空调交易中,行业规矩就是卖家负责安装调试。空调安装本是随附义务、配套义务,哪来什么安装工程?纯粹子虚乌有。合同总价款208000元,分空调设备和安装工程两部分,价格基本对等,简直闻所未闻,荒腔走板到脱离行业规矩和社会生活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二款规定,审案需遵循逻辑法则和日常经验法则。
假如确有安装工程。空调货款对应买卖合同纠纷,安装工程款对应承揽合同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不一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必要共同诉讼,未经释明,未征得当事人同意,亦不得并案。否则程序违法。
而实际并无安装工程。原审现场勘验,也就是看看数数空调品牌、能耗、数量。既没有、也无从就工程承揽的一些特定内容——验收标准、成果交付等,进行实体审理。
但居然,就以货款的名义,把其掩盖下的安装工程款——其实没有发生的,未审先判掉了又十万。
2,死活就是不给你批准鉴定
瑞金公司12月11日签约前向申请人发送微信报价单,12月12日再次在微信群确认报价单,内容一致。若11日《销售合同》第2页空调信息和12日微信报价单有不一致处,则后者是对前者的合同变更。
货不对板了。原审2022年8月2日听证,申请人指出:一,申请人签名在《销售合同》第4页,而第2页表格里空调信息和微信报价单上不符。这本身就是更换了合同页的明证。二,瑞金公司自持、提供的《销售合同》附件第5、6页报价单,和微信报价单不符,且既没被主合同引用,也无签字也无章,不合交易习惯,不能体现合意。这也高度盖然的证明附件系单方后期添附。
拿对方证据为我所用,也是举证。但原审认为申请人未能佐证《销售合同》系假合同的主张。
申请人要求就《销售合同》鉴定真伪,原审不批准,理由是即使瑞金公司《销售合同》不真实,亦不能据以认定欺诈,鉴定无意义。
但申请人既有反诉欺诈,还有本诉抗辩。不批的理由狭隘。
拒绝关键鉴定,回避查清事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审判原则,阻碍了申请人举证权利的正当行使。
二审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来源洪凌峰(怎么到他手上的,不明)的另份《销售合同》为检材,出具“华政(2024)物证(文)鉴自第D-210号”《司法鉴定书》称:未发现第5页页面上有第4页落款处签名字迹的压痕出现,同时,第5、6页印刷文字不是一次连续印刷形成。
这足以证明《销售合同》附件报价单,是后期单方添加,变造伪造。
另外,瑞金公司自持、提交的《销售合同》,和来源洪凌峰的《销售合同》,还不一样。前者无骑缝章;而后者却有,不符交易习惯,也是异常现象,说明是后期加盖上去、变造伪造的。
3、以次充好?你说了不算
申请人订购44台空调,现场勘验少1台。此外,除2台3匹柜机没问题,其它41台均货不对板,功能降级。瑞金公司解释系报价单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填写错误;原审居然认为合理可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发现制表填写错误,难道不该是及时通知申请人吗?
瑞金公司自行其是,将错就错,利用错误,想怎么发货怎么发货。已构成明知。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不受相关通知时间的限制。
货不对板的41台空调里,申请人订购了27台型号为KFR-35GW/BDN8Y-DH400(3)A的1.5匹壁挂机,却实际装了29台型号为KFRD-35GW/HD+5a的1.5匹壁挂机,三级能效降格成五级能效。
申请人陈述买的是三级能效空调(市场平均水平),及月子中心不可能使用最低能效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这均是免证事项。
型号本就包含能效信息。(3)A或A3字符对应新国标三级能效,正如实际安装的空调,型号中5a字符表示新国标五级能效。
月子中心是母婴场所,有环境要求;也是商业机构,有电费考量。
原审却诿过称申请人未就空调能效提过明确要求。且不说型号已蕴含能效信息;电器产品技术参数繁多,有谁买电器会就参数逐项逐项的去谈完的?申请人又不是电器专家。这说法完全脱离交易习惯,生活常识。法谚有云:“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免证事项任意推翻,释法说理荒谬不堪,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二款规定。
2024年9月14日,澎湃新闻报道《“电费刺客”五级能耗空调为何“偏爱”出租屋?》指出:“2020年7月起实施的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将空调能效等级细分为5级。五级能效空调作为市场准入品出现,能耗最高,虽然售价便宜但费电严重。该标准同时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热泵型房间空调器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单冷式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应大于等于能效3级指标值。‘换言之……5级能效,已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技术师裘锦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五级能效空调仅是在新国标预留给空调企业去库存的缓冲过渡期内合格。
瑞金公司这29台1.5匹五级能效空调,是2022年12月底送货安装的,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是市场淘汰产品。
瑞金公司迄今连空调合格证、遥控器都没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都可以直接认定产品不合格。
4、是不是欺诈?其实“合同”自己会说话
《销售合同》第2页:付款方式2、空调设备到货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计104000元;交货日期和地点约定1、收到全部工程款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
就字面看,施工前,钱全收掉,完全排除发包人先后履行抗辩权、质量异议权等核心权利,而免除承包方如期保质完工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第三项规定,本属无效格式条款。
但同个页面,对瑞金公司有利条款以加粗加黑字体提示;完全排除合同相对方主要权利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却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无提示,密密麻麻整体字号很小。
这反差,正表明瑞金公司有着设置“合同陷阱”的蓄意。
合同首页显示,明明有瑞金公司对公账号。
但2022年12月12日即签约次日,吴广智向申请人索款却是径直主动提供“张娥英”私人银行账号,后申请人14日通过洪凌峰中转给吴广智100000元。
这正说明,合同不在申请人手上,申请人的一签订——合同就被吴广智以要拿回公司盖章为由带走再没归还的陈述,是属实的。
且这也与2023年4月27日,申请人回应吴广智时“带上你的合同来”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呼应,形成交叉验证证据链。但原审不采信。
瑞金公司把持、隐匿《销售合同》的蓄意,首先就是通过对合同的伪造变造,取代、掩盖微信报价单,从而达到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赚取差价目的。其自认报价单制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填写错误,却不履行通知义务,而是将错就错,利用错误,发出并安装能效降级,甚至已不符合国标的次品、不合格产品,以致于申请人利益受损严重,花冤枉钱不说,还影响了月子中心开办经营,后面不得不重新花钱另购空调。
后续,瑞金公司更是通过虚假诉讼,进一步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以伪造变造的合同起诉,令申请人在早已付清空调货款后,又被原审判令付了一笔以“货款”为名义,实际是“安装工程款”——但工程压根儿不存在——的钱,104557元。前后20多万打了水漂,还深陷讼累,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月子中心的经营。
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隐瞒微信报价单的真实情况,伪造变造合同,虚构履行合约的事实;令申请人陷入错误认知——基于信赖以为会正常发货;而作出意思,付钱买单。要是早知货不对板,功能降级,大批量是运行噪音大,费电严重的市场淘汰产品——“电费刺客”五级能效空调,申请人压根就不会买。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关于欺诈的四大构成要件,瑞金公司已经具备。
甚至,设置“合同陷阱”套路人,戕害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竞合的刑事犯罪。但是,崇川、南通、江苏,三级法院,就是不制约欺诈,而是美其名曰: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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