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中国传统法理学问的成长与原创法理概念的形成
作者:陈翠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来源:《政法论坛》2025年第5期,本文系节选
![]()
时至今日,仍有学者认为,法理概念系西方舶来品;也有学者主张,法理概念是从日本中古镰仓时期武家法公布以来的道理、条理或甚至更早的圣德太子《十七条宪法》所用事理的基础上加工改造而来的。实际上,法理概念起源于中国,其原创者是中国人。就目前所知,早在汉朝,中国人已经将法和理连用为法理,作为一个专门词语和概念来运用。法理概念在中国的运用已有两千多年历史。
中华文明五千年薪火相传,不曾中断。……受“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中国人从天、地、人的整体宇宙观的高度来思考法的问题,将法看作是天、地、人之下的存在物。作为人世间事物中的一种,法必须合乎道和理。法理为法律之本,法理来自天之理和人之理。法与理的关系如同道和器的关系。理和法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以理为归依,法是通往作为自身本体的理的一种途径和工具。法是明理的途径,是弘扬理的载体。理是法之魂、之本体。法有其所以然、所本然、所必然之理。理是法的内在,是根本性的。理要通过法来显现。理是一种超越现实的绝对精神。理是富于变化的,不会拘泥于任何固定形式。法内在于理,法在形态上灵活变通,不应被拘执固守。理是法变通的内在根据,法虽万变但万变不应离开其理,法应遵循其理,以理来驾驭之。随着时空变迁,法理的实质内容可能发生改变,但法理之于法制定、解释、适用及实施的功用却有超越时空的恒定性。
法理概念是中国传统法理学问及法实践发展的话语结晶。法理概念,因应传统法理学问及法实践发展需要而生,随着传统法理学问及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演进。从法理意识、法理观念、法理思想,到法理学说、法理学问,几千年间中国人一直孜孜不倦地探索法之理。探求道、理的中华文明传统孕育出了自己的法理学问传统,造就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还创造出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理概念,表明其在学理上的自觉和成熟。在汉代中后期社会转型的大变局中,随着儒家经义之理被引入到法域及其成为实际上的法理,在立法、释法、司法及执法领域贯彻新的法理成为时代新趋向,而这以其行为主体在知识构成和职业素养方面的某种新转变为前提。法理概念因此被首现用于表述汉代中后期官吏群体经律兼修、奉法循理这一新特征。到了魏晋时期,随着玄学的兴起,法理发展为极具抽象思辨况味的分析性概念。
法理概念产生于传统中国的特定历史时空之中,有着自己的问题意识、运思逻辑和真实所指,且一直被中国人在相对固定的语境和相对明确的意义上约定俗成地长期使用。随着最能体现时代精神的理范畴之意涵的不断深化及传统法理学问的发展,法理概念的意涵亦不断演进。汉朝首现时的法理概念的意涵较为明确,除了指称法本身,也指向法的理由、理据、正当性及价值追求等。到了魏晋时期,随着玄学的兴起,古人对法理的探讨进入了本体论领域,法理概念的意涵亦愈加深刻,深化到法原理层面。汉魏时期法理概念的实质涵义则指向作为时代主流精神的儒家经义之理。至宋,法理概念才开始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在儒家义理之外,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认知理性和形式逻辑理性色彩。
传统法理概念与现代法理概念有很多相通之处、也有明显的不同。两者的相通之处在于,它们都体现和表达着法背后的意旨、理由、理据、正当性价值追求及深层原理等。中国台湾学者洪逊欣指出:“从英文Jurisprudence一词所内含的‘法理’之义与中国古有的‘法理’之义甚为吻合,它们都用来指称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基础,都具有法律的原理、普遍性基础和依据等含义。”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意识形态、哲学思维方式及社会文化条件等基础上,因此两者的实质内涵也有着天壤之别。这种差别体现了古今东西文化的根本性不同,尤其是对道、理、正义、智慧等范畴的不同理解和追求。
法理概念形成后则成为推动中国传统法理学问进一步发展的话语及思维工具。法理概念有力地表达着古人对法之理问题独具特色的中国式运思逻辑,反映了特定时空下中国传统法理学问发展的基本脉络和内在规律。在传统法理学问的推动下,中国传统法学亦随之在学理上日益成熟并最终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与此同时,法理概念具有强大的衍生能力及知识生产能力,活跃于立法、释法、司法、民众生活及国家治理等法实践场合。在表述中国人对法的合理性、正当性、规律性、普遍性等问题的思考轨迹和话语逻辑的同时,法理概念也作为话语工具和思维引擎,引导及校正所在时代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方向,促使其健康发展。
遗憾的是,受重演绎、轻逻辑等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古人对自己的法理学问传统缺乏梳理和凝练。而作为特定时空下的产物,中国传统法理学问始终无法摆脱历史场域的局限及内在张力的束缚。至清末,中华法系及其法理学问传统遭遇西学冲击,法理概念亦随之踪影难寻。然而,随着其后法律移植进程的开启,新的法理知识系统与学科体系的引入,经由日本的重塑与转引,法理概念又重新出现在国人的视野特别是近现代中国法律话语体系中,承载并表达着很多与以往相同或不同的意涵,展现出概念演变的丰富历史文化图景。未来,法理概念必将随着中国法学及法实践的发展而继续存在和演化。
“法理对于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意义,首先就在于它催生出一场思维革命。”当前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在走过百年的移植道路之后正亟待转型升级和方法论的变革。聚焦并深入研究法理,既是中国法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破解中国法学“文化失语”和“无根惶恐”等主体性危机和发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国没有自己的法理和法理学”“中国法理学只是西方法理学在中国的历史”“法理学在中国从来没有出生”“法理概念舶来于西方”等论调仍时有出现,困扰着国内学人。然而,实际上,法理概念乃是中国人表达法之理的固有话语,生长于传统中国特有的文化脉络之中,是古人“万事万物皆有其法亦有其理”朴素观念的外化表达。也就是说,法理学在中国是有根的。博大精深且极为成熟的中华法系不仅体系宏大、结构严谨,更有着恢弘深刻的法理学问内核,甚至还孕育出了自己的法理概念。法理中国建设,应当也必须努力从中国传统法理学问中汲取智识与力量。有鉴于相关研究被长期忽视的现状,当前重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之历史根基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必须认真对待并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理学问,特别是要准确把握历史洪流中其兴起、发展和变迁的基本脉络,并挖掘其中可为今所用的智识资源。唯有充分吸纳中国传统法理学问的精华,中国法学才能根深枝茂,获得长足发展,并为世界法学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而对中国原创的法理概念的形成过程及其母体中国自主传统法理学问成长轨迹进行实证还原和历史阐释,正是这样一种寻根的尝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