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陈俊泓,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中心研究员(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
我们团队曾办过一个案子,过程堪称曲折。当事人在一审被认定传销罪名成立,被判了六年。我方上诉后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与检察官、法官反复的沟通案情,几乎用打赌的方式说服检察官、法官重新核实证据,最终检方改变指控罪名为非信罪,法院判处刑罚大幅度缩减为一年十个月。
一、案中案:发行5000万个虚拟货币被举报,模式涉嫌传销?
事情的起因在于河北省涉县的公安机关接到了一位网民的举报,说其在网页上发现一个名为某DAO的平台在违法发行虚拟货币,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后“拔出萝卜带出泥”,认为该某DAO平台宣传模式还涉嫌传销犯罪,随即到当地控制了W某等嫌疑人。
W某的家属找到我们团队时,情况已经很不乐观了
1.主犯板上钉钉:W某是所有在案犯罪嫌疑人公认的“领航人”“带头大哥”,发行虚拟货币的点子和整个平台的基本模式都是W某提出的,甚至其他人的部分利润也是由W某分发的。且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确定了传销定性,几名被告人都被判决5-6年有期徒刑。
2.没有自首情节:W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求。
3.涉案金额巨大:W某等人实际获利金额已达900多万,若被认定传销罪成立,已经大大超出升格法定刑的最低数额要求,量刑肯定在五年以上。
二、权威指引:如何准确认定传销犯罪?
传销此罪之所以复杂,在于其不止有刑事犯罪型传销和行政违法性传销之分,而且传销犯罪本身的构成要件也很庞杂,且各构成要件之间定义多有纠葛,要逐一厘清实属不易。本案能打掉传销罪名,得益于两高关于传销犯罪的权威指导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问答权威指引。
1."入门费"收取,“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该问题在最高检指导案例叶某生传销案中有详细阐述,而我们的案件中,很明显没有入门费的设置。
2."拉人头"计酬“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该问题在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传销犯罪的司法解释一锤定音“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我们的案件中,并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单纯依据推荐关系计酬的模式,甚至关于是否存在返利的证据,也并不存在。
3.无实际经营活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法答网精选问答(第十二批)认为此属于刑法在《禁止传销条例》的基础上对传销行为作了入罪限制。且理解为“传销组织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同时对审查方式上也提出了需重点审查“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务退货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囤积明显超出其可在合理时间内消费的大量商品、服务”“是否禁止参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而我们的案件中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大量的持币者,不是为了发展下线获得返利,而是为了持币投资涨跌获利。
团队分别向着这三个辩点发起了冲击,力求“打掉”传销的罪名。
三、迅速介入:三维“打击”传销罪名
首先在于“入门费”的收取
从案件证据体系来看,包括平台注册流程截图、会员账户后台数据、多名证人证言以及第三方技术审计报告等材料均明确显示,成为涉案"某DAO"平台的注册会员,以及获取发展下线并获得相应“返利”的资格,均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入门费用或购买指定金额的商品。平台规则中仅要求用户完成实名认证和绑定数字钱包即可激活账户功能,所有会员权限均采用免费开放模式,充分证实了涉案平台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入门费机制。
其次对于“拉人头”计酬“返利”
关于本案中控方指控的3%返利比例,在证据上存在根本性缺陷。在本案的材料中,除了一份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外,再无其他任何客观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某DAO"平台的会员在成功发展下线后,会在下线发生交易行为时自动收到3%比例的R币作为推荐奖励。
更为关键的是,该鉴定意见中作为核心计算依据的"3%返利比例"数据,经查证仅来源于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陈述,既没有平台智能合约代码的算法支持,也没有实际交易记录的流水佐证,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同时,我们团队对鉴定报告中40个会员地址信息,其中21个有邀请下线行为的会员的买币、收益情况逐一进行信息的检索核实,发现全部的21个地址信息在进行该虚拟货币交易时,并没有发现口供所述的3%的返利,如S某有3个下级地址,根据起诉书指控,本案的传销模式中,平台会收取交易R币量的10%,其中3%的R币奖励给交易会员的上线。但在调取S某的账户交易信息时发现,S某的下线无论是在买入还是卖出时,S某的对应账户都没有收到任何3%的“返利”变动,这足以证明返利模式的证据不足。
最后是“无实际经营活动”
涉案"某DAO"平台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以销售虚拟货币数量作为核心计酬依据的行政违法型传销平台,而非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该平台的推荐奖励机制明确采用"交易量挂钩"模式,即上线获得的奖励金额严格按照下线实际购买RUN币的数量进行计算,具体公式为"奖励金额=下线购买数量×实时币价×浮动比例",这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以商品销售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特征。
从被告人W某的获利情况来看,W某的主要获利形式是通过推销该R币、S币的价值,再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在高点出售此类虚拟货币获利,而并非通过收取所谓的“入门费”获利。我们团队通过分析各被告人的账户借贷情况,发现各被告人的账户总计超过99%的收益均为通过抛售R币、S币以及销售虚拟平台内的游戏道具获益。
四、判决结果:六年降到一年多
紧扣传销罪的三大特征,结合案件事实,在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
检察院改了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变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法院减了刑罚:六年有期徒刑降到一年十个月。
当事人重获自由:扣除羁押折抵刑期后,当事人几乎立刻就被看守所放人,重见天日。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