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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骗捐、诈捐寒了百姓的心。当今中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整体社会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大多数人早已从“温饱”走向“小康”,但仍然有人处于贫困的状态,或者有的家庭因为重大灾难、疾病陷入贫困。
我国一直以来都主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普通民众和企业也都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愿意献出爱心,帮助他人。
在合同法上,赠与合同制度就是实现人们互帮互助的途径,因为赠与意味着受赠人从他人那里无偿获得财产(《民法典》第657条)。
01遭骗捐该怎么办?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发展,在网络上和朋友圈中出现了许多募捐平台,例如水滴筹、轻松筹,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不幸患上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陷入贫困的家庭,向公众筹款,帮助受困家庭治疗疾病、维持基本生活。这些募捐平台在减轻国家和社会压力、弥补救灾、医疗体系不足的同时,也带来了信任危机。
许多人将其作为一种不劳而获、甚至是牟利的手段,他们采取故意隐瞒财产、虚构、夸大意外事件或疾病的事实等方法,甚至联合募捐平台一同欺骗捐助者,使捐助者的一片好意付诸东流,钱全落入到不怀好意之人的口袋里。
在合同法上,募捐平台作为中介服务人,为捐赠者和受困家庭牵线搭桥,双方之间实际达成了赠与合同,捐助者向受困家庭赠与一定数额的金钱。赠与合同本身包含了特定的内容,即受困家庭仅能将赠与的钱款用于治疗疾病或维持必要的生活,而非使其发家致富。因此,受赠人随意使用、滥用所赠财物的行为本身构成了违约,捐赠者可以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所赠之财产(《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第3项、第665条)。除此之外,受赠人的隐瞒、虚构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148条的欺诈行为,捐助者亦可以撤销赠与。
02承诺赠与后能反悔吗?
赠与是一种无偿获得财产的方式,受赠人属于“不劳而获”。既然如此,让赠与人必须履行其诺言而没有反悔的余地,就显得极其严苛。
赠与人有时仅仅是一时冲动,并没有慎重地考虑,更何况,赠与人反悔并不会使受赠人产生任何损失。因此,法律允许赠与人兑现其承诺、转移财产权利之前有反悔的权利(《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但是,如果所承诺赠与的财产已经移转给受赠人,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因为既然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受赠人就已经是所获财产的所有权人。
此外,赠与人的反悔权也受到其他一些限制,具体而言,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反悔(《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因为公证的赠与合同是由公证机构制作公证证书,相比于口头上的承诺赠与,更能表明赠与者的意愿之慎重,赠与人最终愿意履行合同,受赠人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赠与人不会反悔。
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主要是指它是为了救灾、扶贫、助残等目的以及公共设施等公共事业,例如在汶川地震中无数中华儿女“有钱捐钱,有物捐物”;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则是指以道义因素为基础,例如赠与亲属财产。如果这类赠与合同允许随意反悔,势必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养成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03不能使赠与变成赠与人的负担!
赠与既是个人或企业表达自己爱心和善良意愿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人人互助的社会风尚。但是,如果赠与使赠与人背上沉重的负担,则有违赠与的初衷。
具体而言,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有两个条件:首先,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出现重大问题,此时若要赠与人继续履行约定,未免使其“雪上加霜”;其次,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由于财产问题而受到严重影响,赠与人自身难以为继,已经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给予他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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