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判!”“35年了,我心里的刺儿终于快被拔掉了,我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做人了。”
35年前的1987年,刚上初中的陕西女孩郭丽(化名)遇到一男一女抱着孩子向她问路,她带路后,二人给了她瓶汽水,她喝了几口后便昏迷了。
之后,郭丽被拐卖到山东菏泽一个农村,并于次年诞下一子,当时郭丽才14岁。
1989年,郭丽终于被解救,但事后考虑到自己孩子的前途等因素,一直没有追究男方的责任。
直至2020年得知“丈夫”李某某因车祸去世,并于2022年得知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后,便报案了。
不久,人贩子赵某某便被抓获。目前,该案一审已开庭审理。
1.人贩子涉嫌的罪名是什么?
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得知,赵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罪名是拐卖妇女罪。
那么他最终是否被判处该罪名呢?
由于本案的犯罪时间是1987年,当时的刑法是1979刑法。根据1997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即“从旧兼从轻”),哪个刑法规定的更轻就会按照哪个来判处,所以我们需要对比一下1979刑法和1997刑法的规定。
1979刑法第141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罪:一般情况下要处5~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本案中具有以下几种从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现金特别严重的话可以判处死刑:
- 一是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赵某某当年是采用了麻醉方法绑架了郭丽的
- 二是赵某某除了拐卖郭丽以外,还另外拐卖两名以上妇女或儿童的
- 三是在拐卖期间,张某某对郭丽实施奸淫行为的
- 四是赵某某成立一个拐卖犯罪集团,而且他是首要分子的
由此可见,1979刑法相对是更轻的,所以最终应当定性为拐卖人口罪,也就是最多只会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无法判处死刑。
这也就是为什么由区检察院起诉至区法院的原因了。因为,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区法院只能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而不能审理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
2.为什么过了35年还能追究人贩子多责任?
很多人都懂追诉时效的规定,都觉得过了20年,就应该不会再继续追诉了。
其实,这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
刑法第89条还规定了: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咱们就以最低线5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例,法定最高刑是5年,那么,追诉时效应为10年。
- 1987年犯该罪,追诉时效应算到1997年
- 赵某某在1993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由此,追诉时效应从1993年起算至2003年。
- 赵某某在2003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由此,追诉时效应从2003年起算至2013年
- 张某某在2014年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一年9个月有期徒刑,由此,追诉时效应从2014年计算至2024年。
因此,追究赵某某的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且,对于人贩子,必须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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