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看到,两人做着同样的工作,领同样的薪水,但是最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同。或者两位自由职业者,完成同样的项目获得相同的收入,但是个税也存在明显差距。
原因是扣除项目,收入性质,税率差异导致的结果,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等不同的收入,虽然都是征缴个人所得税,但是适用不同的税率。
转自公众号《税清无余》
一、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预缴和汇总阶段都市场爱用采用7级累进税率。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同一家公司,王哥和李姐,每月工资都是2万元,哪些情况会导致个税不一样呢?
1,前后入职时间不一样,导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一样,进而影响税率跳级。例如王哥1月份开始做,李姐6月份开始做,不考虑其他社保和扣除项的因素,两人工资累进额度会导致税率跳档不一样。
2,扣除项不一样,例如王哥每月专项附加扣除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而李姐没有扣除项,也会导致个税不一样。
二、劳务报酬
有的大型企业,将项目分包至不同的团队。公司内部的员工和外包聘用的临时工,虽然是同样的工作内容,同样的交付标准,同样的收入。但是两者的计税逻辑有很大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采用预扣预缴方式:
- 单次收入4000元以下,扣减800元,适用20%税率。
- 单次收入4000元以上,扣减20%,适用20%-40%税。
预扣后,次年再计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是在预扣阶段,税额明显高于工资薪金。
例如王哥在公司任职,李姐以个人身份和公司临时合作,同样收入2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扣减项和社保公积金情况下,两者在获得收入的时刻,个税区别为:
工资薪金:(2万-0.5万)×3%=450元;
劳务报酬:2万×(1-20%)×20%=3200元。
三、经营所得
随着当前社会共享经济的崛起,商业合作中个人与公司企业合作的模式越来越普遍。不少个人通过注册成立个个体户承接业务。签订合同更正规,开票更方便,并且还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户运营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比起个人身份,虽然多了增值税和附加税,但是现在可充分享受以下政策:
- 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额减按1%征收;
- 季度30万销售额内(月度10万内),免征增值税;
- 个税在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内,减半征收;
- 附加税享受“六税两费”政策,减半征收。
- 次年汇算清缴时,个人名下若无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也可扣减6万元和其他附加扣除等费用。
例如,同样服务一家公司,公司任职的王哥收入100万,李姐通过个体户服务公司,获得100万,在不考虑转向扣除等扣减项目的情况下,两者的个税为:
工资综合所得:100万×45%-181920=268080元。
个人经营所得:100万×35%-65500-284500元。减半后142250元。
注意,这里的个税暂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税,且没有扣减成本,按照100万为纯利润计算。
四,地方政策
个体户个税除了查账征收,还有核定征收方式。对于规模小,或没有记账,资料残缺,不能够精准核算利润的个体户,则更适合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个税。
注册成立在地方税收园区的个体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享受地方税收政策。在年收入120万内,月度10万以内,开具普票的,可申请“双免政策”,免征增值税和个税,综合税率为0%!年收入在450万以内的个体户,申请个税核定征收,核定税率低至0.5%,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税,综合税率1.56%起。
入驻园区,需要确保业务真实,符合三流/四流合一,注意开票额度,合规经营。
转自公众号《税清无余》
综上: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虽然从事同样的工作,但是不同的收入性质,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设计本身就包含了对不同收入性质、不同的家庭情况、不同收入模型的差异化处理。个人应该理解差异背后的逻辑,合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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