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盐城某知名幼儿园被曝恶意逼退教师:降薪调岗+监控刁难,劳动法底线何在?
近日,盐城某知名民办连锁幼儿园㐅㐅娃幼儿园教师发声,指控园方通过非常规手段逼迫员工“主动离职”:
✖️ 强制调岗降薪:将教师突然调至前台岗位,恶意降低薪资标准;
✖️ 全天候监控刁难:以“巡查”名义监视教师工作状态,强行将查看手机等行为定性为失职;
✖️ 言语威胁施压:管理人员公然扬言“要轰走员工”,制造心理压迫。
劳动法三大核心条款遭公然践踏:
违法调岗降薪
▶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岗位/薪酬)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强制调岗降薪属违约行为,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第46条)。
变相解除劳动关系
▶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5条:用人单位通过贬损性调岗、克扣工资、故意刁难等方式逼迫离职,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2N)。
恶意规避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员工主动离职无补偿,但因用人单位胁迫或欺诈导致“自愿离职”,仲裁机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N+1)。
行业困局≠践踏法律底线的借口,盐城近年出生率走低确实加剧幼儿园经营压力(注:据盐城市统计局2024年数据,新生儿同比降幅达12.7%),部分民办园缩减规模甚至关停亦属市场常态。但经营困难绝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遮羞布:
教师曾为幼儿园发展倾注心血,园方在盈利期享受其创造的价值,却在转型期以“软暴力”手段逃避法定补偿责任,违背基本商业伦理;
教育机构本应是道德标杆,若对教师尚且如此苛待,家长如何信任其能善待儿童?师德建设必始于对教职工的尊重。
维权路径指引(附法律依据)证据固化
▶ 录制工作安排录音、保存调岗书面文件、记录加班及薪酬异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劳动者主张权益需提供初步证据)。
强制仲裁前置
▶ 向盐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仲裁为诉讼必经程序)。
赔偿主张清单:补缴工作期间社保(《社会保险法》第86条),违法解除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第87条),欠发工资 + 50%-100%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
指尖结语:幼儿园的良心,不在招生广告的华丽辞藻中,而在离职时的一纸合法补偿协议里。当教育机构选择用监控摄像头对准教师而非拥抱他们的付出,家长手中的报名表也该对准更值得托付的园所——因为苛待员工的地方,永远培育不出温暖的教育。
来源:指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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