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偷拍盗摄黑灰产业盛行,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还容易成为滋生其他违法犯罪的温床。整治偷拍盗摄产业,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要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源头预防。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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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递
2023年11月14日,会宁县辖区一居民匿名举报称,其在淘宝“乐某电子”商铺购买了一个带有摄像功能的U盘。根据此线索,经查实: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坚、陈某香、齐某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安排被告人姚某会、刘某进、钟某林等人在车间擅自生产具有伪装性质或隐蔽性质的录音、录像设备2万余台,安排被告人谷某飞、齐某、谢某江通过微信、QQ 阿里巴巴、亚马逊等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
被告人孙某在天猫平台开设“乐某电子”“熠某科技”网上商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联系到谷某飞,孙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售从谷细飞处购得的具有伪装性质或隐蔽性质的UC-60窃照设备724 台,均通过“乐某电子”“熠某科技”网店销售,涉案金额达 10万余元。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部分录音、录像设备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坚、陈某香、齐某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具有伪装或迷惑性的录音、录像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谷某飞、齐某、谢某江、孙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具有伪装或迷惑性的录音、录像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最终,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及相关录音录像设备均被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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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窃听、窃照设备是国家管控物品,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行为涉嫌犯罪,危害性巨大。首先,个人隐私层面。这类器材多被用于偷拍、偷录他人私密活动、空间或信息,如在酒店、民宿、住宅等场所安装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非法获取并传播,给被偷拍者带来严重精神创伤和心理压力。其次,社会秩序层面。非法销售行为破坏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严格管控体系,形成违法犯罪利益链条,滋生非法调查、敲诈勒索、诈骗等衍生犯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最后,国家安全层面。部分窃听、窃照器材可能被用于窃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重要信息,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构成威胁。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会宁县法院〡编辑 整 理: 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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