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们在学校里嬉笑玩耍是常态,但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就有可能威胁到学生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
网友咨询:
学生在校打架受伤,损失谁赔?
李玮汉律师解答:
如果学生在校内打架受伤,直接侵权人(即打人者)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生自己有财产,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负有保障义务,应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教育管理和行为安全保障等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李玮汉律师补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玮汉律师
福建启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扎根基层普法领域,拥有多个街道、乡镇法律顾问经验,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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