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100%。后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后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请问在破产期间,刘某还有权要求查阅《债权申报表》、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材料?
也迪律师解答
《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据此,在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后,企业破产期间的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管,属于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的材料范围。刘某作为科技公司的股东,与科技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查阅上述材料,科技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但是科技企业的帐册、文书等材料直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按照《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一直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刘某管理,故破产管理人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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