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妍爽 记者 张晓培)“离婚时明明约定房子归我,没过户还算数吗?”“债主找上门,我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吗?”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却未过户,恰巧又遇上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这套房产究竟会不会被查封?近日,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
女子邢某与男子袁某2019年8月办理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原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男方袁某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房产仍共同登记在邢某与袁某名下。
离婚后,2024年5月,与邢某有交易行为的赵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邢某并胜诉,2025年初,法院依据赵某的申请执行查封了该套房产。案件执行期间,袁某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产归其所有,请求停止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在某种程度上虽可视为一方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对方,但此种赠与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或结果的。当以此种财产分割作为基础的解除婚姻关系结果已经发生时,应视为赠与行为已经全部完成,赠与财产已不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不能被用于执行,人民法院不宜再对办理过户登记予以苛责,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配偶是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本案中,离婚协议达成时间远远早于所执行债权形成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不可能通过离婚规避本案债务履行,无恶意逃债故意;且袁某的权利早于赵某的普通债权,应优先保护。因此,案外人袁某对案涉房产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于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务必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需全面核查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权利状态,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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