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显示,两高联合发布的《解释》,旨在通过五大举措精准、有效地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是严密法网,将任何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都纳入规制范围;二是严格认定“明知”,强调证据裁判,防止主观臆断和打击面不当扩大;三是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来明确入罪标准,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四是优化加重处罚标准,根据上游犯罪类型设置差异化的数额标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五是增设从宽条款,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和追赃挽损,以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从而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服务反洗钱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工作大局。
新旧司法解释的对比
相较于旧的司法解释,新的解释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核心要点:
第一是明确将“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均纳入规制范围,旨在全面覆盖各类新型、隐性的犯罪手法,确保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第二是强调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审慎适用推定,防止主观归罪和不当地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尤其对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要严格审查。
第三是不再唯数额论,而是要求综合考量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及犯罪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精准评价社会危害性。对于数额小但危害大、情节恶劣的行为可入罪;对于数额大但关联松散、情节轻微的行为也可出罪,体现宽严相济。
第四是根据上游犯罪的性质差异化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对于非法采矿等定罪标准较高的上游犯罪,数额标准设为500万元;对于其他犯罪,数额标准设为50万元。并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情节才适用加重处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并聚焦于追赃挽损。
第五是新增规定,对于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挽回损失,虽不构成立功但起到较大作用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以此激励行为人协助挽回群众财产损失。
同步发布典型案例指导的指导意义
案例一:安某某等案——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 核心手段: 通过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OKEX)购买、转移USDT等虚拟货币。
- 关键事实: 行为人与上游电诈团伙合谋,提供银行卡接收赃款,并立即在平台购币后转移至指定地址,赚取提成。
- 律师提示: 本案明确了利用虚拟货币这种新型手段进行资金转移、兑换,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的行为特征。司法机关已具备追踪链上交易的能力,“技术壁垒”不再是护身符。为他人提供资金通道并操作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极高。
案例二:詹某某案——利用黄金交易洗钱
- 核心手段: 通过实体金店进行大额、异常黄金交易。
- 关键事实: 金店店主在店员预警、本人银行卡因涉诈被冻结且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后,仍继续与可疑人员进行巨额黄金交易。
- 律师提示: 本案精准打击了“黄金洗钱”的通道。对于贵金属等行业从业者,反洗钱义务是法定的。“交易模式异常”+“公安机关明确告知” 这两个因素叠加,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切莫心存侥幸。积极配合追赃挽损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案例三:陈某某案——利用行业便利销赃
- 核心手段: 假借废品回收的从业便利,长期收购、销售赃物。
- 关键事实: 行为人作为专业人员,长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来源不明的全新工程钢板,转售牟取暴利。
- 律师提示: 本案警示特定行业人员(如废旧回收、二手商品等),法律对其审查货物来源合法性有更高要求。对于 “长期、低价、全新” 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交易,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这类行为助长上游犯罪,破坏经济秩序,是打击重点。
案例四:朱某、刘某案——上游犯罪未裁判不影响本罪认定
- 核心争议: 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到案或未被判决,是否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
- 关键事实: 运输非法开采的海砂,虽非法采矿者未到案,但经查证涉案海域无合法采矿权,足以认定海砂系犯罪所得。
- 律师提示: 此案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原则:本罪的成立只要求上游犯罪事实本身经查证属实,而不要求上游犯罪行为人必须到案或已被追究刑责。辩护时不应将重点放在上游犯罪人是否被抓,而应关注证据是否能确实、充分地证明涉案财物本身的非法性。
案例五:满某某案——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
- 核心争议: 提供银行卡并参与后续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
- 关键事实: 行为人不仅提供银行卡,更进入洗钱窝点,现场操作银行卡转账,并在账户冻结后安排人员取现。
- 律师提示: 两罪量刑差异巨大,此案是区分二者的标杆。
- 帮信罪(刑轻): 行为停留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如银行卡),对资金是否及如何转移无后续参与。
- 掩隐罪(刑重): 行为进入了转移、转换、取现等具体处置赃款的阶段,与赃款有直接接触。
- 核心区别在于:是提供工具,还是直接处理赃物。 一旦动手操作,性质就变了。
案例六:黄某某、林某某案——准确认定从犯地位
- 核心焦点: 如何准确评价犯罪链条中“马仔”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 关键事实: 二人受雇从事接送卡农、操作手机银行、刷脸等具体工作,对资金总额和去向无掌控力,获利微薄。
- 律师提示: 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受雇佣、听指挥、只执行部分环节、获利极少的底层人员,即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也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辩护时应重点强调行为人的实际地位、参与程度、认知范围、获利情况,争取与主犯区分量刑。
整体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任何涉及不明资金转移、可疑物品交易的“快钱”项目,都应保持高度警惕,其背后极可能涉嫌犯罪。牢牢把握“提供工具”与“处置赃物”的界限。切勿从单纯的提供银行卡,发展为参与转账、取现等具体操作。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对异常交易要保持敏感并主动报告,不能“装糊涂”。如果不幸涉案,建议及时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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