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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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错误执行赔偿,通常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若在终结前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
那么,有哪些情形即使执行程序未终结,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在《北京某建筑公司申请某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申诉案》中明确:
执行法院错误执行的,对于执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可不以执行程序终结为前提。
最高院认为,
为了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及时行使赔偿请求权,避免以案件尚未终结执行为由变相剥夺或限制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除外情形,即“(三)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保全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无法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相关行为违法,且无法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五)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关的;(六)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履行债务能力;2.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处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状态;3.债权人申请执行或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不执行或不能执行超过一定期限;4.执行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确定的财产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程序救济,或者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时提供了证明执行行为违法并造成一定财产损害的证据。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仍然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为由拒绝受理赔偿申请,将使赔偿请求人告状无门,不能及时有效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显然违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某法院于2000年9月即受理了北京某建筑公司的执行申请,并于2009年9月以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案申诉审查期间,生效判决确定的北京某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仍未得到执行,该执行案件亦未终结执行程序,某法院受理北京某建筑公司执行申请后执行时间已经超过20年,该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时间也已超过10年,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亦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在此情况下,北京某建筑公司向某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应属于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原则之例外情形,即本案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情形”的规定,对于北京某建筑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决定,原决定以北京某建筑公司申请赔偿所涉案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为由,从程序上驳回北京某建筑公司的赔偿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执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当理解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不以执行终结为前提。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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