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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5年8月,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借款金额、日期及借款人信息。赵某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支付给王某,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王某持续按约付息至2019年6月。
2019年7月,王某向赵某提出,其朋友孙某急需资金,希望将该50万元转借给孙某使用,并承诺由孙某直接向赵某支付本息。赵某在了解孙某信用状况后,表示同意。随后,王某将50万元转入孙某账户,并告知赵某借款已转出。
孙某得知该笔款项来源后,主动与赵某联系,双方通过电话及短信确认了借款事宜和还款计划。自2019年8月起,孙某开始按月向赵某支付利息。
2020年初,受经济环境影响,孙某资金链断裂,停止支付利息,亦未按期归还本金。赵某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向孙某催收未果,遂同时向王某主张还款责任。王某认为其已不再是债务人,拒绝承担还款义务。赵某于是将王某与孙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孙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赵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泽达说法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将50万元借款转借给孙某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借款关系的终止,以及赵某、王某、孙某三方之间是否构成债务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变更,应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行为综合认定。本案中,2019年7月,王某提出将款项转借孙某,赵某在知晓孙某身份并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王某将款项转出,孙某亦主动与赵某联系并履行付息义务,可认定赵某已明确同意债务转移。
此外,自2019年8月起,赵某直接接受孙某支付的利息,且多次通过孙某履行权利,未再向王某主张还款,该事实进一步佐证赵某已认可孙某作为新的借款人。因此,法院认定王某与原债权人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因债务转移而终止,孙某与赵某之间建立新的民间借贷关系。
王某将款项转给孙某的行为,系经债权人同意,属依指示履行,原债务因而消灭。孙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和新的债务人,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孙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赵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将所借款项转借给第三人,还款责任的认定需结合债权人是否同意、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借行为
如果借款人自行决定将款项转借给第三方,未征得债权人明确同意,则该转借行为属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新的借贷关系,并不影响原借贷合同的效力。原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借据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不得以款项已转借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二、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如果借款人征得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则构成债务承担。原借款关系终止,新的借贷关系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借款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债务转移是否成立,应重点关注债权人是否明确同意、第三人是否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以及债权人是否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如均有证据支持,则应认定债务转移有效。
民间借贷中债务关系的变更,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直接影响各方权益。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在发生转借、债务转移等情形时,均应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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