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象吗?业主大会都已经解聘了老物业,还选聘了新物业,可老物业就是赖着不走,这一赖就是近三年。而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退场后的老物业竟然把业主告上法庭,索要这三年的物业费,还一审、二审都胜诉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这笔钱业主到底该不该付?
在北京石景山区,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大厦的业主们因对原物业服务质量、价格等问题不满,于 2017 年底通过业主大会公开招标,选定了新的物业企业,并在 2018 年 1 月与新物业签订合同,同时向老物业发了终止服务、准备交接的告知函。
按照规定,三十天后就该完成交接。然而,老物业却拒绝退场。住建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业主委员会也将其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定老物业应退出。但即便如此,老物业还是拖到了 2020 年 11 月才完成交接。
在这近三年的时间里,老物业不仅没走,2023 年还向多位业主发送催交通知,索要 2018 年 1 月到 2020 年 11 月的物业费,在索要未果后,于 2024 年起诉了部分业主。令人惊讶的是,老物业在这些诉讼中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法院认为,在双方协商、诉讼及判决执行过程中,老物业仍在为小区提供事实上的物业服务,所以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但被起诉的业主们却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物业被解聘后强行提供服务,就是强买强卖,不应该支付这笔物业费。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第 949 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场并做好交接,违反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但在实际判例中,情况却并不简单。
律师们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律师认为,如果物业确实提供了服务,而业主又没有积极推动交接,或者物业滞留客观上避免了小区瘫痪,比如商办物业一旦停摆损失巨大,那么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支持物业索要部分物业费。但也有律师坚持认为,商办和住宅不应区别对待,像广州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指导案例和民法典规定,不支持物业索要拒不退场期间的物业费。而且,如果争议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或者业主大会解聘程序违法,又或者没有明确要求老物业退场等,都可能导致业主败诉。
目前,该老物业在 2025 年又再次起诉了部分业主,案件将于 9 月 5 日开庭。这场关于物业费的纠纷,不仅关乎业主和物业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社会对于物业服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实际判例却存在差异,这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到底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还是更多地考虑实际情况中的各种因素?这或许是整个行业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大家觉得这笔物业费业主到底该不该付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