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上班路驾驶电动车与张某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工伤,并确认其停工留薪期有6个月。请问在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刘某发放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前提下,张某还需要赔偿刘某的误工费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刘某驾驶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刘某构成工伤,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刘某的公司为刘某支付的工资属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收入。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被侵权人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因此,刘某在获得停工留薪期工伤待遇后仍可向张某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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