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仇兆燕
当前,劳动者在受雇过程中,因为工作而遭受意外或罹患疾病的情况时有发生,雇主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风险问题。为了回应社会分散风险的客观需求,雇主责任保险应运而生,然而,在实践中,这类保险的理赔仍存在不少问题。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甲公司为其雇员祁某(工种登记为“钢结构安装”)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如出险时工作与投保工种不符则免责。后祁某在从事粉刷钢结构框架时,因安全带脱钩摔伤致死。保险公司认为,一方面,祁某工作时未全程系好安全带;另一方面,据保险公估公司的勘察,祁某的实际工作为钢结构除尘防锈,这与投保时写的“钢结构安装”工种不符。基于此,保险公司认为祁某的情况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不应赔偿。
围绕本案中关于工种认定等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业机构,保险公司在进行工种认定时应有明确依据。但是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钢结构除尘防锈”不属“钢结构安装”工种的行业规范或其他依据。同时,公估报告虽然根据事发现场安全措施情况,推测祁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在高空作业时,存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未正确使用安全绳等行为所致。但并未对事故发生原因作出唯一性认定。此外,保险公司也未事先要求或说明该工种需高空作业证。综合上述情况,不能认定事故发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该案主审法官进一步表示,保险机构对工种的认定需基于行业规范或合同明确约定,不能仅以事后单方解释限制投保人权益;技术性报告的“可能性”推测不能替代“唯一性”结论的证明标准,避免保险机构转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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