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
我和我先生都是香港籍的,他在内地因涉走私被关押在看守所已两个多月。我打电话去看守所查询,能否探监,回复称不可以。我上网查询,发现如果嫌犯是外国籍的,家属就可以探监。请问这有明确的规定吗?为何这样?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对于在押的外籍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2、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发布)第二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5日发布)嫌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3、综合而言,判决生效之前,在法律上,在押嫌疑人与家属会面,无论是外籍还是本国籍,都是必须经批准才可以。目前在实践中,获准的机率很小。外籍人员的领事探视,因涉外交关系,一般都被许可。
4、近年,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代替已经颁布三十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或许在很多方面都会有与时俱进的改善。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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