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面具惊魂”事件引发广泛关注。8月24日,在长深高速杭州段,一辆沪A牌照车辆的副驾驶乘客多次摇下车窗,佩戴恐怖鬼脸面具凝视邻车,导致他人受惊。相关人员报警后,杭州高速交警已于25日介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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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这一特殊场景下,每一秒的驾驶都关乎生死。该事件中的行为人故意以恐怖面具制造恐慌,不仅不道德,更触犯了法律红线。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认为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后果及具体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认定。
首先,这个事件中,行为人最直接、最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该行为极有可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寻衅滋事”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一旦查实,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甚至5至15日的行政拘留。
但如果这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则可能上升至刑事犯罪层面。例如实际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了大规模社会恐慌和公共秩序混乱等。具体来说,如果行为“情节恶劣”,可能根据《刑法》第293条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惊吓司机的故意,明知极可能引发车祸仍为之,则可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只有行为人的方式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的危险性相当,并且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才可能构成此罪。
对于大多数“博眼球”式的行为,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但如果造成了人员死伤等无法挽回的后果,也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行为人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如果因行为人戴恐怖面具惊吓他人,导致司机操作失误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受害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但受害人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行车记录仪录像、目击证人、报警记录等)。
总之,此类行为绝非简单的“恶作剧”或“行为艺术”,其法律风险和潜在危害极大,害人害己。
如果您在公路上遇到此类情况,首要任务是保持冷静,握紧方向盘,平稳减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报警,切勿突然猛打方向或急刹车。报警时,记得向警方准确描述车辆位置、车型、车牌号以及行为人的特征。您的报警记录也是后续追究其责任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证据。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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