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质量不合格能否拒付全款”是常见纠纷。不少发包方认为“质量不达标就不付钱”,但法律处理有明确规则。今天权胜小编就拆解相关支付规则,帮大家理清权益。
一、不能直接拒付全款
按《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法律,工程质量与工程款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发包方不能因质量不合格直接拒付全部工程款,承包方也不能仅完成施工就要全款,需结合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整改情况判断。
权胜小编提醒:工程质量是承包方核心义务,但发包方付款也并非“仅看质量合格”,关键看问题能否修复、修复后是否达标,以及合同约定。
二、不同质量问题的付款规则
(一)可修复:整改后付款
质量问题轻微(如墙面空鼓、局部渗漏),维修后能达标:
1、承包方先整改,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其承担;
2、整改合格后,发包方按约定付款,可扣除整改额外费用或违约金;
3、承包方拒整改,发包方找第三方整改,费用从工程款中扣,剩余部分支付。
(二)不可修复:可减付或不付
质量问题严重(如主体不合格、地基沉降),无法修复:
1、工程仍有使用价值,可协商减付工程款(按缺陷程度、修复成本算),或按合格工程量付款;
2、工程完全无法使用(如需拆除重建),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拆除费、重建费等)。
三、发包方需尽两义务
(一)及时通知承包方
发现质量问题,需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承包方,说明问题、整改要求,避免“未通知”被认定为“默认合格”。
(二)留存质量证据
1、收集保存证据:
验收记录(监理整改通知、第三方检测报告);
2、现场照片、视频;
3、与承包方的沟通记录。
权胜小编强调: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无证据,直接拒付工程款可能算违约,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如付利息)。
四、按约定处理
优先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约定不违法即有效。
注意:约定“无论质量如何都付全款”,因违反“质量合格是付款前提”可能无效;约定“只要有问题就拒全款”,对轻微问题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调整。
五、权胜法律建议:
1、签合同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验收流程、整改方式及工程款扣除比例;
2、过程严验收:施工及竣工后按约定验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3、优先协商:先协商整改与付款,无果再找第三方调解或诉讼、仲裁。
权胜小编最后想说,发包方拒付全款需谨慎,要结合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合同及证据判断。了解法律规则,提前做好约定和证据留存,才能维护权益又避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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