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沧州孟村县女子刘某疑遭丈夫金某家暴致死事件一直被关注。根据报道,犯罪嫌疑人金某是当地县检察院劳务派遣人员,目前,金某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经沧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案件移交肃宁县公安局侦办。今天我们将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分析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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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定性来看,根据法医鉴定结果,刘某是因为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如果能证实金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刘某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手段,将适用《刑法》第232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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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某主观只是想通过家暴的行为伤害刘某并不想致死,但是因为伤害行为导致了刘某的死亡,则可能依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同样面临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根据受害者刘某家属陈述,二人此前生活中就存在家暴的情况,那么如果这种打骂、折磨等家暴虐待行为是长期持续的,金某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60条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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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虐待罪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会介入处理。但如果是像本案中的情形,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并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如果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竞合,金某将面临数罪并罚。而本案中金某母亲张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据《刑法》第307条,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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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层面,本案中警方通报中提到了指定管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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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上级公安机关可对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管辖不明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是针对管辖权明确但因存在特殊因素不适宜原具有管辖权侦查机关管辖而移送指定管辖。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指定肃宁县公安局侦办,可能是与金某的孟村县检察院劳务派遣人员身份相关, 此举旨在规避地域因素可能带来的干扰,保障侦查工作的中立性与客观性,正是程序公正法治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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