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张出租的银行卡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洗钱工具”,当学生群体因轻信“兼职跑分”陷入犯罪泥潭,帮信罪正以隐蔽多样的形式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威胁数字时代社会安全的突出隐患。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亮剑,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文将紧扣新规核心条款,结合真实典型案例,提供法律指引,帮助大家更好、更及时地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新规核心条款解析:
《意见》针对帮信罪司法认定中的四大核心争议,构建了立体化的规则体系。
在主观明知认定层面,新规突破性地列举了三类可推定明知的情形,有效解决了过往"明知"认定依赖口供的困境:
一是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等功能的设备或软件;
二是账户因涉诈被金融机构限制服务后仍实施有关行为;
三是团伙成员准备话术应对调查。
在客观行为界定方面,新规对"情节严重"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对于涉"两卡"犯罪,将原有的单一流水标准升级为"账户数量+流水金额"的复合要件:
个人出售3个以上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超30万元,或单位账户流水超30万元方可入罪。同时,电话卡犯罪不再区分本人与他人,收购、出售20张以上即构成犯罪。
这一调整既回应了"断卡"行动中暴露的打击扩大化问题,又严密了对职业卡商的刑事法网。
新规首次明确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的界分标准。对于单纯提供银行卡且未深度参与资金流转的行为,仍以帮信罪论处;但若行为人在账户冻结后仍配合刷脸验证、多次取现,则可能构成掩隐罪。比如说,如果嫌疑人长期从事跨境取现,采用分散交易、现金交割等手段,可能被认定为掩隐罪;而嫌疑人如果是仅提供银行卡的从犯,则更可能以帮信罪定罪量刑。
在罪名区分规则上,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等因素,而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共犯的关键,则在于,是否存在事先通谋或稳定配合关系,即是否与上游犯罪形成“共同故意”:
·构成关联犯罪共犯的情形: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事先约定分工,或长期稳定配合,则按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例如,赵某与电信诈骗团伙头目事先约定,由赵某负责收购他人银行卡并提供给团伙用于接收诈骗款,团伙按诈骗金额的5%给陈某分成,且赵某持续为该团伙提供卡源达半年,存在事先通谋和稳定配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而非单独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若仅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未事先通谋且无稳定配合,则单独定罪。例如,钱某通过网络中介零星向他人出售自己办理的电话卡和银行卡,明知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但不清楚具体是诈骗还是赌博,也未与用卡人有过直接沟通或长期合作。钱某的行为就属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但未形成共犯关系,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言之,是否“事先通谋”或“稳定配合”是区分两者的核心,前者按共犯处罚,后者单独定帮信罪。
二、涉案情节认定:
三、预防应对策略
审慎管理个人信息:
坚决不出售、出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及时发现异常账户,从源头避免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
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要警惕“兼职跑分”“刷单”等陷阱,不因小利涉罪,对不明转账要求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学校与家庭协同教育:
学校应开展反诈专题教育,重点提示“两卡”出租风险;家长需关注未成年人网络行为,防止其被犯罪团伙利用,形成家校联动的预防体系。
畅森律师告诉你
新规出台,标志着我国帮信罪治理从"运动式打击"向"常态化治理"的深刻转型。对于已涉帮信罪的当事人而言,新规的清晰指引更凸显了及时行动的重要性。务必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第一时间梳理涉案细节、固定有利证据,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赃退赔,充分运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而对于群众,更应从新规中读懂法律的警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警惕 “跑分兼职” 等陷阱,方能从源头远离犯罪漩涡,让每一位公民在网络空间中既免受犯罪侵害,也不触碰法律红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