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取证合法的,应认定存在“合理怀疑”
行为人提出非法取证线索,检察机关未能提供侦查人员在检察机关办案点对行为人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而目前所提供的行为人入所健康检查表、办案机关情况说明及其在看守所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足以证明侦查人员在检察院办案点对其供述的取证行为具有合法性,故对该部分供述予以排除,见【(2017)桂01刑终333号】吴某和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现有证据无法完全排除刑讯逼供可能的,应认定存在“合理怀疑”
行为人提出侦查机关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三天三夜,并进行威胁、诱供、逼供,程序违法,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现有证据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的,对其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见【(2015)白山刑二终字第91号】田某、杨某晨贪污、挪用公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3、被告人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认定为存在“合理怀疑”
上诉人原有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内容,原有笔录存在增添记录内容、引供、诱供现象,甚至记录与上诉人回答意思相悖的内容,故上诉人的原有供述内容记载不真实,存在引供、诱供现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见【(2018)吉03刑终52号】姚某财、王某峰、隋某杰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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