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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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王学祺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民用交通设施。这些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直接关系着行车、航行和飞行安全,是交通运输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还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王学祺律师补充:
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没有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交通设施被破坏,致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学祺律师
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南大学,主要负责案件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丰富,代理过数百起上述类型案件,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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