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游不动了,快来救救我!”一阵急促而虚弱的呼救声从水中传来……
只见距离岸边30米开外的深水区,一名男子身体正逐渐下沉,手臂无力地拍打着水面,表情痛苦,已处于极度危险的体力透支状态。
情况万分紧急!游泳锻炼后正在岸边休息的大理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刘喜亮听到该男子的呼救后,尽管身体还很疲惫,但他没有丝毫犹豫,立即重新跃入水中,奋力且快速地朝着遇险者所在位置游去。
短短几十米的距离,每一次划水都关乎着一条生命的安危。
迅速接近遇险男子后,刘喜亮发现其意识尚存,但因脱力已无法自主移动。
他立即稳住对方身体,确保其头部露出水面,并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采用稳妥的拖带方式,艰难地将其带向岸边。
成功上岸后,刘喜亮并未立即离开。他仔细查看并询问被救男子的身体状况,确保其无大碍,身体恢复稳定后才离开。
2025年8月16日下午,游泳爱好者拍摄的刘喜亮(左)与被救助男子
后经了解,该男子在游泳前曾饮酒,酒精作用导致其在水中突然身体乏力、无法动弹,险些酿成悲剧。对于刘喜亮的及时援手,附近的游泳爱好者们纷纷点赞。
“当时根本没想那么多,就一个念头——得快点儿把人救上来。任何人遇到那种情况都会伸出援手的,我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面对赞扬,刘喜亮谦逊地表示。
他坦言,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维护公平正义是职责所在,而在群众生命遇到危险时挺身而出,同样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刘喜亮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负责、乐于助人。此次他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善行义举,不仅挽救了一个生命、一个家庭,也充分展现了新时代法院人过硬的政治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传递了蓬勃的正能量,为社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陈琳玲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迁出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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