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9·18”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落实“9·18”防空警报试鸣制度,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25年9月18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鸣时间和范围
(一)试鸣时间:2025年9月18日上午10时00分至10时17分。
(二)试鸣范围:市城区及部分乡镇。
二、试鸣方式
按照“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的顺序鸣放,每种警报鸣放时间3分钟、间隔4分钟。
(一)预先警报:10时00分至10时03分,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为3分钟。
(二)空袭警报:10时07分至10时10分,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为3分钟。
(三)解除警报:10时14分至10时17分,连续鸣放3分钟。
三、有关事项
(一)此次防空警报试鸣,无任何空情及灾情,请全市各单位(部门)、全市市民、广大游客及过往人员相互转告,注意辨听,在防空警报试鸣期间保持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试鸣期间,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加大社会治安巡查力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及宣传工作,严防突发事件发生。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乘防空警报试鸣之机造谣滋事或扰乱社会秩序,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编辑:向红玉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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