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9月1日的临近,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大部分职工来说,这个日子的到来,意味着自己的劳动保障更进一步,而对于部分单位来说,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风险压力进一步增大,主要表现在,如果劳动者以单位不给自己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其中有关社保方面的解释,因为涉及每个人的利益,更引发大家共鸣,认为这是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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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关于社保方面究竟说了啥呢?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不缴纳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不论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哪怕白纸黑字写着不缴纳社保的约定都不成立,二是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或将面临赔偿,赔偿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当然,司法解释都是对已经有的法律制度进行解释,并不是什么社保新规,所以确切地说,说社保新规在9月1日生效的说法是错误的。但不论怎样,从9月1日开始,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风险增大了。以前,单位可能只要补缴社保就没事了,而现在,不仅需要补缴社保,还要面临赔偿,任何一个单位老板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有点头疼,只能选择按照规定给职工办理缴纳社保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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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些事不能一厢情愿,单位有意愿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职工不配合,不愿意缴纳社保,单位怎么办呢?
出现这种情况,比较大的原因是,职工与单位已经进行了约定,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把缴纳社保的钱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这样职工到手钱就多了。比如缴纳社保后,到手工资可能从4000元变成了3000元,有些职工一看到钱少了,就不愿意缴纳社保了。
一边是法律法规要求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另一边,有些职工因为缴纳社保后到手钱变少不愿意缴纳社保。
从9月1日起,如果出现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情况,单位可以有三种选择:
第一,不再聘用该职工,避免今后带来损失。建议单位首选采用这种做法,不然将来因为社保问题会带来较大风险。
第二,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工资中含有多少社保费,具体金额写清楚,将来出现必须缴纳社保的情况,比如社保部门强制征收,那么单位缴纳社保后,向职工追偿补缴的社保费。
第三,不再聘用退休前人员,选择退休人员,这样单位就不需要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但是需要注意,为了规避风险,单位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有工伤保险条例为其保驾护航,避免单位因为工伤问题承担不利后果,缴纳工伤保险后,单位在经营方面基本上是高枕无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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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从9月1日起,司法解释二生效,对单位和职工来说都是好事,如果出现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情况,单位可以采取以上三种方法的一种,如果单位的工作可以聘用退休人员完成,建议优先聘用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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