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杨家仗子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惠民殡葬服务保障,结合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4﹞60号)要求,现将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葫芦岛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符合减免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4.特困人员;
5.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
6.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7.人体器官捐献者。
二、免费项目
1.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按“(葫政办传﹝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
2.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
3.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
4.骨灰进入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给予适当优惠和减免。
三、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骨灰寄存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渠道按“(葫政办传﹝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1.免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相关费用补贴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2.免除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其他对象相关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解决。
四、办理程序
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骨灰免费寄存费用的,到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仪馆办理免除殡葬服务费用事宜,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直接扣除。办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等免费对象所享受的减免服务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出具证明材料。
2.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和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审查确认,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实施减免政策。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由运营单位免费提供墓位;进入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运营单位在结算费用时减收墓位费的10%。鼓励其他经营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同等落实公墓安葬减免政策,具体情况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3.殡葬惠民政策实行属地化管理,免费对象到属地之外的其他县(市、区)殡仪馆进行火化的,不予享受减免政策;因其他原因亡故在外地且在外省、市进行火化的,家属凭相关证明材料和殡仪馆正规票据到属地殡仪馆进行核销,并享受属地同等政策待遇。
龙港区、杨家仗子经济开发区因属地无殡仪馆,两地户籍的免费对象,可优先就近到葫芦岛市殡仪馆、兴城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家属凭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殡仪馆出具的正规票据到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减免。
4.对于免费对象殡葬减免政策的具体办理流程和免除资金的审核拨付制度等,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协商制定,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属地殡葬服务机构的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由殡仪馆按要求上报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员和减免资金情况,待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惠民殡葬补助资金。殡葬惠民政策补助资金是落实推动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具体体现,不得与丧葬费等其他免费对象所享有的费用混淆,要进行独立统计、核算、拨付。
2.殡仪馆对免费对象实施遗体火化时,要与其他服务对象同等对待,提供使用同档次火化炉具,不得采取歧视做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沟通,优化调整殡葬惠民政策的补助标准。龙港区、杨家仗子经济开发区的殡葬惠民政策的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各殡仪馆、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国办经营性公墓,在办事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的工作理念,科学设计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严禁要求减免对象家属先付费后报销(龙港区、杨家仗子经济开发区除外,按当地政策执行)。龙港区、杨家仗子经济开发区通过其他形式公开公示殡葬惠民政策。
4.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以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贯彻执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监督指导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优化便民服务、落实费用减免;要加强与同级政法综治、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准确、有效施行。
5.要按照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惠民利民便民政策创制力度,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面增项提标,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减免对象扩面至没有享受丧葬费补贴的城乡居民,探索制定农村集中安葬奖励政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等。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葫民发﹝2015﹞53号)同时废止。其他方面如有与相关殡葬惠民政策文件发生突出的,按此文件执行。
附:葫芦岛市公墓殡葬惠民政策安葬审批表(参考件)
葫芦岛市民政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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