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系在校初中生,课间休息时刘某与张某因斗嘴产生矛盾,上课铃响时,刘某一时气不过,便从后面推了张某,造成张某摔倒受伤。老师到教室后及时将张某送至医务室并通知了张某父母,请问在次情况下,学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也迪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学校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过错责任”,家长应当提交学校存在失职的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和刘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此事件的发生,已经拥有了与其年龄相符的认知与判断力。刘某从后方推搡张某至地面,直接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刘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课铃声刚刚响起之际,此时老师还未从办公室走到教室,且该事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多次纪律规范和安全教育,再结合老师在第一时间采取了送医和通知监护人的措施,那么可以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管理和救助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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