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法轩 记者 顾潇)当朋友开口借钱,而自己囊中羞涩时,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有人可能会想:“不如从银行贷款,再转借出去?”近期,扬州高邮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操作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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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的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10月,李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张某本人手头也不宽裕,但是为了帮助朋友,他从某银行申请了一笔30万元的贷款。贷款获批后,张某随即将这30万元转入了李某的银行账户。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没有按约定还款。张某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全部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借给李某的30万元,实际上是张某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法院认定张李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李某应当返还30万元借款本金,但张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用。
法官表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核心目的在于支持生产经营活动。张某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需使用自有资金的规定,也违背了其向银行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类违规转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出借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利率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只能请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实践中,一般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借款资金占用费。
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帮助亲友需量力而行。套贷转借不仅合同无效,更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者将构成“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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