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4年前发生在江苏南京的碾压前妻、冲撞行人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对吉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8月15日,最高法发布了该案的刑事裁定书。
吉某希望与前妻复合,遭拒后产生报复心理,驾车冲撞前妻、前妻同学及路人,下车后持刀伤人并反复碾压前妻,致7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其前妻经评定构成严重残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吉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吉某与被害人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吉某多次酒后打骂张某,张某于2020年9月13日独自离开至江苏省南京市工作。2021年1月,吉某来南京市找到张某,希望与张某复合遭拒。吉某确定张某工作地点后,多次驾车在张某工作地点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附近等候。2021年5月29日21时许,吉某驾驶租赁的标致牌轿车,在南京市秦淮区羊皮巷与金銮巷交叉口等候张某。21时42分,吉某看到张某和其同学刘某并肩走进金銮巷,心生杀人之念,驾车从后方将张某、刘某撞倒并碾过张某,同时撞倒行走在张某斜后方的路人何某。
吉某下车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捅刺刘某胸部,割划被压在车底的张某脚部。刘某上前阻拦,吉某又持刀追赶并捅刺刘某的胸部等处。随后,吉某返回车上,不顾现场群众阻拦,驾车反复碾压张某。后吉某驾车超速行驶逃离现场,在秦淮区中山南路将骑自行车正常通行的被害人鞠某撞倒。吉某继续驾车行驶至中山南路与秦淮区中山东路交叉口路段时突然变道,冲撞前方别克牌轿车尾部,致自己所驾汽车气囊弹出无法行驶。吉某下车后,持单刃尖刀多次捅刺自己颈部,又持刀刺戳一路过车辆的司机郝某煜左臂。后吉某趁别克牌轿车司机不备进入该车,倒车欲驶离现场时碰撞到后方正常行驶的东风牌轿车左侧。吉某继续驾车沿中山东路加速行驶,冲撞到雪铁龙牌轿车尾部,并致该车与前方江淮牌厢式货车、比亚迪牌公交车发生连环碰撞。吉某继续超速驾驶,在中山东路与秦淮区洪武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先后冲撞到正常通行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和奥迪牌轿车,致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陈某、周某受伤,吉某所驾别克牌轿车气囊弹出无法行驶。吉某下车后,趁一宝马牌轿车司机下车之际进入该车,驾车逆向驶入洪武路,与比亚迪牌轿车迎面相撞,并致该车与后方丰田牌军用轿车相撞。因下车后遭被害人邱某等人阻拦,吉某持刀捅刺邱某胸腹部、腿部数刀,继而进入奥迪牌轿车,因该车辆损坏严重及被路人阻拦,未能继续驾车行驶。吉某下车后因失血过多昏迷,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鞠某、邱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何某、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经评定构成严重残疾(右下肢功能重度障碍,肢体三级残疾)。另经评估,吉某租赁的标致牌轿车及其他被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共计428845元。
最高法认为,被告人吉某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逃离过程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车辆、行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并罚。吉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吉某捅刺邱某、刘某等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撞伤何某系过失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吉某故意杀人犯罪系未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因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故不能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法合议庭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裁定,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吉某作出的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编辑 张牵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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