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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诈骗园区要支付女孩十万元赎金,而不是将女孩一同带走,实现“一石二鸟”的效果?园区难道没有考虑过这种操作的好处吗?这样一来,不仅能获得一对潜在的诈骗劳动力,还能节省开支。
答案其实很简单:这个女孩就是园区一伙的,通过美色或情感诱惑,继续为园区引诱更多受害者。成功引诱一人进入园区的酬劳便是十万元。这本质上是一种超远距离的“仙人跳”诈骗模式:园区付出十万元作为酬劳,但通过受害者的赎金(通常高达35万元)收回成本,并实现净利。更进一步,如果受害者具备潜在的诈骗技能,那园区就赚得更多。
这个新闻传播度很广,评论区的女权也高兴得不得了,几乎每个新闻下面都有类似叫好的评论。大家都很开心,至于这个打聋了耳朵的帅小伙,大家都认为他是舔狗,没什么值得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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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认为这并非孤立事件,背后可能存在更多类似女孩在从事此类活动。这条侦查线索不应中断,需要深入调查,彻底摸清底细,否则类似案件将反复发生。毕竟,一次成功就能获得十万元,这种经济诱惑相当大。
此外,女孩在泰国逗留十天,为什么没人动她?一个十七岁少女身上携带着十万元现金,为什么没有成为其他犯罪分子的目标?这只有在假设她有组织背景的情况下才说得通——或许她就是罪恶的一部分,甚至是罪恶的头头。
作为“肉身引人”的外围成员,她回国后即被抓捕,说明园区仅确保她在泰国安全,回国后则各安天命。
这股地下暗流规模有多大?涉及的年龄下限和上限又是多少?这是否与某些社会思潮(如极端女权)有关联?极端女权有时会放大对男性的敌对情绪,导致部分人将拐卖男性视为“正义”行为,而非犯罪。
女孩从接触受害者到成功引诱,其过程耗时不短,是什么让她坚持下来而无负罪感?或许是经济利益,或许是某种理念驱动,又能赚钱、又能支持女权,岂不是皆大欢喜?
将中国男性引诱到诈骗园区,显然不可能是纯粹的公益行为。建议并案调查,查清是否有内在联系。
我们的一切敌人,都联合起来了。女权分子与境外犯罪组织,我们的共产主义在哪里?在尼泊尔?还是在各式各样的读书群?还是叶公好龙的某些通讯软件
会不会有女权组织来给这个女孩请功,表彰她“干得漂亮”?
组织这些“仙人跳”的组织方,有没有女权组织的身影?是不是一种具体的实施方案,直接对接园区?
从现实中,很明显有人就是将打女权作为一项事业来经营,不牟利似乎说不过去。
这里我大胆预言,这个女孩,不会有什么处罚的,她会有无数个大姐姐、知心大姐姐为她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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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女权都能跨越国家、跨越种族,在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兴风作浪。
如果当年的共产国际有这样的输出能力,那该多好啊!
那些年,我们也曾在世界各地战斗过,流过血,将雄伟的誓言镌刻在世界的每一处。把砸烂旧世界的理念传播出去。
而今天,解放的理念已经式微了,可这世界不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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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拐卖人口”改为“拐卖妇女、儿童”,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具体列举。
为什么1979年和1997年的法律有如此重大修改?因为主体不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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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过去了,中国人民仍是当年的中国人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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