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103-001
关联索引:
一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147号民事判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一场未完成的调减引发的二审风波
2017年,某典当公司分两次向某银行湖北分行借款3600万元,约定到期还本付息。但贷款到期后,典当公司并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8年,银行将典当公司及5名担保人诉至十堰市中院,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还本金3600万及利息、罚息;担保人连带清偿;确认银行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诉讼期间,典当公司此前因一起债权转让纠纷起诉银行,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要求银行返还典当公司115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拿到生效判决后,银行迅速行动:2018年10月8日晚,银行将1158万余元及利息168万余元转入典当公司在该行的账户,备注履行生效判决;几分钟后,银行又将该两笔钱从典当公司账户扣回,备注抵偿本案借款本金。
银行据此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原诉求的3600万本金调减为2272万余元。但典当公司提出异议,称自己已将对银行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通知了银行。十堰市中院最终未准许银行变更诉请,仍按原诉求3600万本金及利息作出一审判决。
银行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院,要求改判按调减后的2272万余元本金还款。最终,湖北高院支持了银行的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典当公司偿还2272万余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原告没少要钱,凭啥还能上诉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不是该不该还钱,而是原告没要到调减的金额,还能不能上诉。
一审中,银行申请调减诉讼请求被拒,但法院仍支持了原诉求。表面看,银行没吃亏,但银行的真实诉求不是单纯减少金额,而是希望法院认可其用另案生效债务抵销本案借款的行为效力。
典当公司认为,银行转账又扣款的行为无效,因为自己已转让了对银行的债权,银行无权再扣划。但一审法院仅认定银行转账扣款是行使抵销权,却以抵销条件不成就为由驳回了银行调减诉请的请求。
银行的上诉理由是:我没要到调减金额,但法院没审查我抵销行为是否合法,这直接影响了我的实体权利,我当然有资格上诉!
三、裁判要旨:上诉利益,不止看有没有少判
湖北高院的二审判决给出了两个关键结论:
1.没少要钱也可能有上诉利益
法院认为,银行变更诉讼请求的本质不是减少金额,而是请求法院审查其抵销行为的效力。一审未准许变更诉请,且在判决中认定抵销条件不成就,实际上驳回了银行确认抵销行为有效的请求。因此,银行上诉是为了让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这一事实,涉及其实体权利的认定,当然有上诉利益。
2. 银行扣划行为合法,构成有效抵销
典当公司对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所有权,银行将款项转入该账户并备注履行生效判决,属于明确的清偿行为,该款项进入账户后即产生冲抵另案债务的效果;
银行随后扣划该款项,符合双方合同中逾期还款可扣收的约定,属于法定抵销,合法有效;
扣划行为未加重典当公司债务,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反而简化了债务清偿流程,减少了诉累,应予以认可。
最终,二审认定典当公司实际欠付本金为2272万余元及利息,改判支持银行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1. 变更诉讼请求≠简单改数字,要说清为什么改
本案中银行若仅申请调减金额,未说明调减是因抵销行为,可能被法院视为单纯减少诉求。但银行明确主张抵销,并将转账、扣划行为与抵销权关联,才让二审法院注意到审查抵销效力的必要性。打官司时,变更诉求一定要说清背后的法律逻辑,否则可能错失关键机会。
2. 上诉利益不只是金额多少,更是权利是否被实质处理
很多人以为一审支持了全部诉求,上诉肯定没戏,但本案中,银行虽未减少金额,却因一审未审查其核心主张,导致实体权利未被完全认定。只要一审判决未回应你的主要主张,即使结果看起来不错,也可能存在上诉利益。
3. 合同约定和操作细节是救命符
银行能胜诉,一是在另案生效判决后,及时将款项转入典当公司账户并备注履行判决,明确了清偿意思;二是扣划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逾期扣收条款。法律注重形式和证据,操作时多留个心眼,能大幅降低风险。
法律的公正,藏在每一个为什么的追问里。它不仅看判决结果的数字,更看争议的核心是否被正视;它不仅守规则的形式,更重权益的实质。打官司有时赢的不是结果,而是让问题被看见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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