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来自真实案例,案号为((2025)豫0702刑初118号),名字为化名。
被告人鲁某某,1958年生人,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24年10月18日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后被批准逮捕。检察院指控,鲁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鲁某某谎称自己是河南省纪委监察六室享受副厅级待遇的干部,通过张某某的介绍,先后为他人在处理危险驾驶罪、推进法院安检执行等方面“找关系跑事”取得数万元及香烟等“好处费”,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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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对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法院审理查明及认定:
1、2022年7月份,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张某某介绍,请托鲁某某“找关系跑事”。鲁某某以需要“好处费”为由,于2022年8月3日傍晚,骗取由张某某转交15000元现金和黄金叶香烟5条。
2、2024年5月份,张某富在遭遇之前的工程款90余万元某政府一直拖欠,法院迟迟没有执行,经张某某介绍,请托鲁某某“找关系”帮助其追讨工程款。鲁某某谎称其认识市纪委、省高院的领导,可以帮忙解决,骗取45000元现金。
法院2025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如果仅看以上案情,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冒充领导的诈骗案子,但如果深入了解案情后就会发现,令鲁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对其领导身份深信不疑、上述社会经验丰富的被骗者屡屡上当的原因,居然是鲁某某真的在上述案件推进的“帮助”上起到了作用,取得了“真实”的效果。
例如,上述的牛某危险驾驶罪中,鲁某某冒充领导身份发大包大揽,在拿到了15000元现金和黄金叶香烟5条后,后来牛某的案子解除了取保候审,检察院也没有批捕。
根据鲁某某案发后的供述,其根本不认识交警队的人,其将收到的钱交给其内弟李某某找人疏通关系了,烟自己吸了,之后其就出去打工了。后来听说这个案子办了一个取保候审,为了表明其办这件事了,就对怀疑其身份和办事能力的张某某说,“酒驾能不批捕他,也能找理由对他再批捕”。
再如张某富90余万元工程款的事儿,涉及到政府拖欠拆迁款、法院执行不力。鲁某某谎称其认识省高院一个副院长,会帮忙推进执行,还认识拖欠工程款的政府领导,可以打招呼让支付拖欠款。后来,张某富从法院执行部门领到了55万元的工程款,于是,张某某和鲁某某认为,是鲁某某的帮忙起到了作用。为此,张某富给了张某某8万元,张某某给了鲁某某4.5万元。
案发经过:上述获得了部分的执行款,证明鲁某某“有关系”后,张某富说还有700多万元的冷库工程款正在法院诉讼。鲁某某称也可以提供帮助,找法院领导打招呼处理这件事。结果,案子维持了原判,据此发现鲁某某是个骗子,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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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一个涉及法院执行政府拖欠拆迁款的执行案件,虽然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的帮助,也得到了检察院不批捕、法院执行了部分款项的结果。可到了周某某的口中,就成了都是其的功劳,而被骗者对此深信不疑。
如果熟悉司法流程的话,这样的情节应该并不陌生。此前,曾经有知道如此内情的检察官,实在忍不住了,撰文指出,很多刑事案件,即便没有所谓的“能人”、“关系”打招呼,按照近些年司法机关推行的认罪认罚、轻罪治理、“慎捕慎押慎诉”等司法标准改革,案件的“自然推进”也会获得取保候审、免于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案件结果。
司法机关这些司法举措,到了某些社会人士包括某些法律业者口中,就成了他们“关系”运作的结果、办案人员“法外开恩”的结果,动辄就跟当事人约定,如果取得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缓刑的话,就要支动辄几万元乃至更多的财务。
语人君有亲戚的亲戚,也是涉嫌刑事案件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亲戚也是信了社会上流传的“捞人”做法,身边也冒出了不少可以找“关系”运作的能人,来征求语人君的意见。语人君分析了其案情,认为这样的小案子,如果认罪认罚的话,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基本会取保候审,检察院要么不批准逮捕,要么会不予起诉。
可这样的建议,亲戚终究没有听取,反而被身边“能人”的一顿吓唬和吹嘘,花了几万元的找关系去“捞人”。最后,人是出来了,亲戚见面,大力的吹嘘是花钱找关系的功劳,对语人君的分析和预测压根不信了。
如此的信关系而不信法律,信“能人”而不信正常的司法流程,信那些贪腐案例中的个例而不信大多数案件是公正处理的,也就给骗子们大肆行骗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某些胆子大的,甚至以此为业,“声名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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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骗子的套路,不过是先自己或通过他人之口的吹嘘自己认识某某领导,曾经取得过什么“捞人业绩”,再利用对方的怀疑态度承诺,如果办不成事的话,将来可以全额退款。
如今的司法轻罪治理工作推进,即便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之后到了侦查终结、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只要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的话,不用找任何人打招呼,甚至是不用找律师辩护,也至少有一半的案件会被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予起诉。
到了法院,只要不是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不思悔改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本都会判缓刑。实际上,短期的死刑,跟长期的缓刑考验期相比,对当事人的影响是较轻的,可在社会上,普遍认为,只要不给羁押,就不算判刑了。
如此的社会认识和认识的形成过程,究竟是怪大众认知还是骗子伎俩呢?想要减少这些骗行,司法的公开化是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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