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叶俊波干货摊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上虞区崧厦农贸市场内经营,销售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场地面积8平方米。2025年5月17日,当事人从上虞石狮蔬菜批发区11号的王纪龙蔬菜批发摊(营业执照名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旭日升起蔬菜批发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FHP9Q55)采购进生姜5.2千克,价格为11元/千克,以3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出售。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对方的营业执照照片或复印件,也无法提供该批次生姜的合格证或上游检验报告。
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共抽样3.15千克,单价为30元/千克,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DX202519833的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
截至当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已全部售出。另,供货商经营者王纪龙拒不承认当事人在2025年5月19日被抽检的不合格生姜,为2025年5月17日其销售给当事人的同批次生姜。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经营额为156元,违法所得为98.8元。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8.8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仟零玖拾元捌角整(¥3098.80),上缴国库。
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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