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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8月,张某男与李某女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相识时,李某已离异,张某有家室,却向李某谎称已离婚。当时李某正处于经济困境中,张某为表达“真心”,主动向李某转账30万元,并声称这笔钱是其已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
李某收到转账后,提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某,但张某拒绝了,并深情地说:“如果非要写借条,那就加上一个期限,借你一万年!”
2018年3月,李某发现张某有家室,两人感情破裂,结束了同居关系,张某便以该30万元系借款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自身尚有家室的情况下,对李某隐瞒婚姻状况,其与李某之间的同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从款项的给付背景来看,张某明确表示该30万元是“保证金”,且当时拒绝了李某出具借条的提议,其“借一万年”的表述更符合恋爱期间带有情感色彩的赠与意思表示,而非真实的借贷合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认定该30万元款项不属于借款,李某无需偿还。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30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在本案中,款项交付这一事实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从张某的行为来看,他将款项定义为“保证金”,拒绝借条并作出“借一万年”的表述,这些行为均不符合正常借贷的特征。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借一万年”显然是一种带有情感夸张的表达,并非约定还款期限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张某的婚姻状况和双方的同居关系也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我国法律倡导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张某隐瞒婚姻状况与李某同居,其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款项往来,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支持。
笔者寄语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人际交往尤其是恋爱关系中,诚信是基石,任何建立在谎言之上的关系都难以长久,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同时,涉及款项往来时,双方应保持理性和清醒,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用途。
如果是借款,应当通过规范的方式如出具借条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如果是赠与,也应清楚赠与的条件和后果。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要试图跨越公序良俗的红线。
法律不仅是维护权益的工具,更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和准则,它不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提供保护。愿我们都能在人际交往中坚守诚信,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好财产关系,让感情和财产都能得到妥善的对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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