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下述裁定即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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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理由: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68000元,被告抗辩均未收到,其中一笔借款18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姚某17900元,姚某未支付给被告杨某;另一笔50000元,被告称未收到该款,且提供姚某的录音予以佐证,姚某在录音中未确认被告收到该款,且称原告想让其出庭作证,其认为被告未收到涉案款项不同意为原告作证。
综上,原告本次诉讼存在涉嫌虚假诉讼情形,原告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上述裁定符合这一要求,李大贺律师对上述裁定表示完全认可与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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