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出租闲置房屋时,“房主”应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报备,出租房屋不是“一租了之”,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房东”将面临行政处罚!近日,淄博市张店区一家中介机构因此领到了一张1500元的罚单。
近期,张店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张店区某一房屋托管中心在房屋出租中未按规定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出租人周某15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为所有房东、中介机构敲响警钟:依法备案绝非小事,事关法律义务与切身权益。
市民赶紧自查,名下出租的房屋,是否已到属地派出所完成登记备案?未备案的,立即行动!核对承租人与身份证件是否相符,并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完成租赁3个工作日内,带上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时掌握承租人的情况和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及联系电话,租赁发生变更需及时到派出所更新信息。
法律链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任灵芝 实习生 巩舒雨 通讯员 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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