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案,宋某因受工伤,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宋某工伤款合计13万余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审理
经查,被执行人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刘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一方面刘某表示其是因为办理贷款而被哄骗登记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单位职工,也从未实际参与过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该工伤纠纷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刘某表示其未收到过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未能出庭举证,仲裁之前某商贸有限公司早已与宋某针对此工伤纠纷签订和解协议,且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内容,该工伤纠纷早已处理完毕。
另查明,原股东(也是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其股权以0元转让给刘某,同时将法定代表人一并变更给刘某。
法官说法
针对刘某提出的第一个异议。经市场监管局查询反馈,刘某变更成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明确的变更手续及规范的程序,故刘某作为某商贸有限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因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刘某认为其是因被欺诈而登记为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可收集被欺诈的证据并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这一民事行为。
针对刘某提出的第二个异议。因仲裁委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均未向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成功,故仲裁委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并无不当,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包括隐瞒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刘某认为宋某存在恶意、虚假仲裁的情况,或者有新的证据,刘某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针对上述原股东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救济。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来看,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公司债务尚未处理完毕时,将其持有的股份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其转让股权的时机和动机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宋某可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包括隐瞒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盖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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