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公共开放的图书馆,一个研二的女生姐姐和一个大一的大男孩在学校的图书馆自习。这个图书馆是根据电脑随机派位,不存在肖某某故意坐在杨某某对面。
然后,这24岁的研二姐姐在大学校园里已经读了6年,一个大一的男生在大学校园里才一年,很多事情还不是那么成熟。这也是为什么肖某某会写下道歉信的原因,甚至还按照对方的诱供而写。因为肖某说他是想保研的,他的绩点在班级里都是名列前茅的,这也说明这个肖某是一个以读书为主,所以思想上还不是很成熟。
杨某某和肖某某当天两个人是坐在图书馆里自习,杨某某说,感觉到桌子有点晃动,然后去看了看,发现对面的肖某某一只手放在两腿的半部,而且有一定的动作,就觉得对方是在对她“性骚扰”。
有一点,双方虽然坐在同一个桌子上,虽然面对面的坐着,肖某某始终没有和杨某某有过一句交流,甚至眼睛都没有正眼去看过对方。
一成年女性盯着一成年男性的隐私部位偷偷地看,并且拍了一个多小时的视频,这是偷窥他人隐私,即使对方是在自我安慰,你也没有权利偷拍他人的隐私。
先不说其他的,肖某某的手是放在桌子的下面,两腿之间,这也可能和他的一个习惯性动作有关。因为肖某某他不是有湿疹嘛,然后就会在忍不住的时候去挠一下痒,时间久了,就形成了一个习惯性的动作。
自习的时候一只手翻着书,一只手就放在腿上,然后就习惯性地去挠痒了。
但自以为冰清玉洁的杨某某感觉肖某某是在“侵犯”自己。
心理学上有这么一个说法,善良的人觉得别人都是很善良的,邪恶的人觉得别人都是很邪恶的。因为他自己都这么邪恶的,他能认为别人都是很善良吗?
肖同学根本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会让人造成这么大的误解。但杨同学却不这么认为的,她觉得只要是男人坐在她身边,就是对她不怀好意的人,就是对她有非分之想的人,她以为她是杨贵妃,任何一个男人都会对她垂涎三尺。
民典法3G1032条3G2款: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肖某某在桌子底下对自己的隐私部位抓了痒,这就是他的私密活动。
诽谤行为最明显的特征是编造事实并进行散布,使他人名义受到损害。肖某某没有对杨某某实施性骚扰行为,但杨某某却编造肖某某对其进行性骚扰行为(可怜的肖某都没有正眼看她,甚至没有感觉到对方的存在)
根据这两点,肖某某可以起诉杨某某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诽谤。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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