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夫妻一方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产。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往往会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查封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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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这种情况,房产拍卖价款是全部发放给债权人,还是需要保留配偶一半的份额呢?
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产拍卖款应全部发放申请人。
有人认为,配偶拥有一半的份额,拍卖款只能发放一半给申请人。
看完下面这个最高法案例,你就清楚了。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4日,青岛高院对陈建华与山东绿岛公司、宁兆田、宁兆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山东绿岛公司、宁兆绪、宁兆田连带偿还陈建华剩余欠款3768万元。该案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5年2月陈建华向青岛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查封了登记在宁兆田之妻章为真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登记在宁兆田名下的102号房屋。
2018年6月28日,该院裁定对102号房屋进行拍卖。
2018年11月1日,102号房屋以4684134.3元的价格卖出,拍卖款于当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华。
另查明:1987年12月4日,章为真与宁兆田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1288号房屋,登记在章为真名下;购得102号房屋,登记在宁兆田名下。
2019年3月5日,案外人章为真对已查封的登记在其名下的1288号房屋和已经拍卖的登记在宁兆田名下的1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章为真异议,章为真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1.确认1288号房屋的所有权归章为真所有,停止对该房屋执行;2.将102号房屋一半的拍卖款分配给章为真;3.诉讼费由陈建华承担。
一审判决:一、不得执行1288号房屋变价款中章为真所享有的一半份额;二、驳回章为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章为真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确认章为真名下1288号房屋的所有权归章为真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2.将已拍卖的102号房屋一半的拍卖款分配给章为真;3.由陈建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宁兆田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为真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为真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一、关于陈建华申请执行的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宁兆田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将宁兆田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加以审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关于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本院认为,1288号房屋登记在章为真名下,且该房产系在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章为真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产实际是由其父母出资,但并不能充分证明该房产系其父母的房产或其父母购买后赠予章为真,故章为真关于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并请求排除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令执行该房产并保留该房产一半变价款份额归章为真所有,并无不当。
三、关于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为真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为真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问题。
本院认为,案涉102号房屋登记在宁兆田名下,但该房屋系在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章为真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102号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陈建华,属于执行错误。
虽然原审法院赋予章为真另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救济途径,但陈建华申请执行的案涉两套房产系基于同一执行依据,该案执行程序并未终结。
在案涉1288号房屋尚未开始执行时,可以对此一并予以处理,即执行案涉1288号房屋时,对于拍卖价款的一半应归属于章为真所有,执行属于宁兆田的另一半执行款时,应扣除102号房屋拍卖款的一半。
原审法院判令章为真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驳回章为真此部分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院判决:
一、维持青海高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青海高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执行本判决第一项时,从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建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2342067.15元并支付给章为真。
案件来源:(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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