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遗嘱继承的二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九旬老人王达(化名)生前通过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份额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其亲生女儿王小晓(化名)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最终认定周小冬已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判决王达名下房产份额由其一人继承。
案件源于王达与外甥女周小冬共同居住28年的事实。王达早年丧偶,虽育有一女王小晓,但晚年主要由周小冬照料生活起居。2001年,王达与外孙女高梅梅共同登记拥有该房产,各占50%份额。2009年,王达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其名下50%份额由周小冬继承。2020年王达去世后,王小晓与高梅梅以“未在60日内接受遗赠”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周小冬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在王达去世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视为放弃权利,判决房产由王小晓与周小冬各继承一半。周小冬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声明,可通过行为或口头表达实现。周小冬在王达去世后两周内通过丈夫向亲属发送遗嘱照片,并长期保管房产证,结合邻居及居委会关于“王达生前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周小冬”的证言,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有效接受遗赠。最终,法院改判房产份额由周小冬全额继承。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第1124条对遗赠接受期限的适用。法院强调,法律未限定接受遗赠的方式,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知晓并同意接受。周小冬通过实际行为履行赡养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以可验证方式表达接受意愿,符合法律精神。
该判决进一步明确了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原则。尽管王小晓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遗嘱内容合法且执行过程符合程序要求,其主张未获支持。案件亦凸显遗嘱执行中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包括书面材料、行为记录及第三方见证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为类似遗产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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