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最新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立案追诉标准及案例

0
分享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历来重视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危害严重,为加强民生保护,1979年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处罚规定,放在1979年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受到生产、销售假药暴利的诱惑,将生产、销售假药视为发财的捷径。在一定时期内,此类犯罪数量日益增多,社会危害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立法机关通过决定和法律对实践中出现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进行惩治。一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失效)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作了修改,删除“以营利为目的”的入刑条件;完善刑罚结构,将“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增加“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档法定刑;增加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规定,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以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规定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二是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药品管理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比较系统的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刑事责任。

3.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决定中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修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增加了单处罚金的规定。

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为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处刑作了修改,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力度。本条修改共有三处:一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根据原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在修改后的规定中,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样修改是考虑到药品的主要功能是治疗疾病,保护人体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人体健康的威胁。二是在加重处罚的情节中增加了关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致人死亡的情节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如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巨大、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的潜在危害等,也需予以严惩。三是删除了罚金刑中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既解决了在实践中假药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也避免了与2015年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不协调,有利于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需要判处的罚金数额。此外,考虑到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危险性较大,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对这种犯罪单独判处罚金,不足以发挥刑法的惩戒作用,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本条中单处罚金的规定。

5.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第二次修改。一是删除原条文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规定。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缩小了假药定义范围,删除按照假药论处情形。为与药品管理法做好衔接,同时考虑到行政法律修改频繁的具体情况,2020年修正刑法时删除该款规定。对于假药,还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认定。二是增加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他人使用,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的规定。对于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行为,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按照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定处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为明确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有的意见反映,实践中也存在捐赠、义诊等活动中将假劣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也应适用此款规定,并不限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以有偿为目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形。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罪不仅侵害了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二是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四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本款中的“假药”,依照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在办理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中,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来认定假药。根据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根据本款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鉴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极大危害性,刑法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本条规定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被害人的人数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进行认定。

  根据本款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等适用问题。对以下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第一,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五)提供广告宣传的;(六)提供其他帮助的。

第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药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药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进行处罚的规定。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乡镇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人员具有药品专业知识,在日常工作中承担治疗疾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等特殊职责,从事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以及应用等活动,有的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负有救死扶伤等特定义务。这些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影响职业公信,社会危害严重。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为与药品管理法做好衔接,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款规定,将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延伸到使用环节。医疗机构等药品使单位使用假劣药,明确按生产、销售假劣药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衔接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入刑条件,删除“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刑条件,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犯罪。根据2015年《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在查办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关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行为。依照的规定,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2022年)

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

第十八条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他规定认定假药、劣药,或者是否属于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案例一

戚某梅等人销售假药罪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赣0791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梅,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3年11月24日被赣州市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29日被赣州市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0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萍,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3年11月24日被赣州市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29日被赣州市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0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英,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3年11月30日被赣州市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29日被赣州市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0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取保候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开区检刑诉[202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原在赣州市赣县区合伙经营一养生馆,过程中戚某梅向陈某萍、钟某英推荐介绍了三无产品“补肾宝”,某某店内及朋友圈推广宣传并售卖“补肾宝”。经查,2021年至2023年,戚某梅从上家康某平、康某(以上二人已判决)处购进“补肾宝”,通过微信向康某平、康某支付购买款19828元,以每颗10-2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陈某萍、钟某英、廖某金等人,其中收取廖某金1000元;陈某萍先后从戚某梅、康某平处购进“补肾宝”,以28-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售卖,其中收取客户钟某生7200元;钟某英从戚某梅处购进“补肾宝”,以每颗12.5-1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售卖,其中收取客户刘术华、廖招弟500元。期间因陈某萍与戚某梅发生矛盾,钟某英还会帮陈某萍从戚某梅处拿货。2023年11月23日陈某萍在赣州市赣县区安置区63栋善艺养生馆被抓获,同日戚某梅在赣州市赣县区**道**镇被抓获。2023年11月23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扣押戚某梅小米10S手机1部;扣押陈某萍华为mate60Pro手机1部,“补肾宝”药丸6颗。2023年11月30日,钟某英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赣州市某某分局接受调查,同日扣押钟某英iPhone13手机1部。2023年12月26日,赣州市某某分局扣押钟某生持有“补肾宝”14包。

经认定,“补肾宝”壮阳产品为假药。经鉴定,所扣押的“补肾宝”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目前,陈某萍赔偿钟某生40000元并获得谅解。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下列证据加以证实:1.物证:补肾宝等物证;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辨认笔录: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等人的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食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生、廖某金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戚某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戚某梅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核减部分罚金。

被告人陈某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陈某萍能主动退赃退赔,主观恶性较低,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并核减部分罚金。

被告人钟某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钟某英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销售假药,她们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她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她们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戚某梅、陈某萍、钟某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她们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萍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钟某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补肾宝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瑜青

人民陪审员  周传燕

人民陪审员  廖亮明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欧阳丹

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案例二

刘某某销售假药罪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云262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云南省西畴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24年8月16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由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5〕45号起诉书,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元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系摆流动摊位销售小百货的商贩,2024年8月初,刘某某先后从麻栗坡县老街心处向一个不知名的人购买了2盒“高效风湿康胶囊”、40袋“云南中草药”,又从网上购买了12瓶“靈芝跌打薬”和6瓶“长城牌风湿膏”,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兴街、蚌谷进行销售。2024年8月16日9时10分,西畴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与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西畴县××乡××街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某的摊位上摆放有疑似假药的“高效风湿康胶囊”2瓶、“靈芝跌打薬”4瓶、“长城牌风湿膏”6瓶、“云南中草药”33袋。2024年9月5日经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某销售的“高效风湿康胶囊、靈芝跌打薬、长城牌风湿膏、云南中草药”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经立案查明,刘某某购买以上假药后利用赶集日进行销售,在××街镇××村销售“云南中草药”5袋(另自用了2袋),免费赠送他人“长城牌风湿膏”2瓶,共获利75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销售的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5年5月30日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被告人庭审质证无异议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销售的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高效风湿康胶囊”2瓶、“靈芝跌打薬”4瓶、“长城牌风湿膏”6瓶、“云南中草药”33袋,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销毁。违法所得7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自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登润

案例三

黄某义销售假药罪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0626刑初5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义,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保康县,汉族,高中文化,业务员,户籍地及住址保康县。因私自购销中药饮片,2019年6月21日被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257289.5元,并处罚款51457.9元。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24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鄂襄保检刑诉〔202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义犯销售假药罪,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可、检察官助理蒋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义在担任谷城县某某材公司保康县业务员期间,收到保康县歇马镇中心某某院向其订购3公斤中药饮片“草豆蔻”等药品采购清单,因该公司当时无“草豆蔻”,黄某义便通过网络购买带有长江某某制药公司包装的“草豆蔻”,并在该公司伪造长江某某制药公司出库单,连同其他药品一起以105元的价格将3公斤“草豆蔻”销售给歇马镇中心某某院,后被查获。经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该批次中药饮片“草豆蔻”为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义判处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任某全、徐某、李某、伍某清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义经保康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诉讼过程中,黄某义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5元、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义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义经保康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黄某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审前社会调查,可以对黄某义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黄某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某义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1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涉案“草豆蔻”2公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善仕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鹏

案例四

李某某等人销售假药罪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陕0117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高陵检刑诉[202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以高陵检刑诉[202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吾波,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商城××座××层××号经营西安市莲湖区XX医疗器械经销部。2022年3月,李某某在郭某(已判决)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情况下从郭某处进购“海狗剂肾全精胶囊”(30盒)“特效筋骨痛”(50瓶)、“牙痛立可停”等药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670元。2022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经营的经销部查获“牙痛立可停”54盒。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海狗剂肾全精胶囊”、“特效筋骨痛”、“牙痛立可停”为假药

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郭某(已判决)不能提供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郭某处进购舒筋健腰丸、活血正骨丹、牙痛立可停等药品在其经营的咸阳市旬邑县康之源大药房销售,其中,销售舒筋健腰丸、活血正骨丹、牙痛立可停等药品销售金额约920元。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舒筋健腰丸”、"活血正骨丹”、“牙痛立可停”属假药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销售金额不大,对药品安全监管秩序危害较小。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三、被告人张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略。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及复函、户籍证明、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销货清单、转账记录、西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案产品认定函、抓获经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通快递运单信息等;证人郭某、李某、彭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涉案药品包装及说明书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购买并销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药品,涉案药品被认定为假药,其二人行为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经查,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逄振亮

人民陪审员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孙妮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玉

案例五

刘某销售假药罪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吉011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磐石市,住磐石市。1990年5月3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于2024年3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4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诉(202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立君、检察官助理周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为牟利,违反国家对药品管理的规定,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明知从宋某处(另案处理)购买的“治痛风胶囊”是其自制药品,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对在宋某处购买的“治痛风胶囊”进行装瓶后以每瓶70至90元进行售卖,销售金额为7220元。其中,销售给平某(另案处理)“治痛风胶囊”金额合计210元,销售给刘某1“治痛风胶囊”金额合计270元,销售给刘某2“治痛风胶囊”金额合计180元。经鉴定,刘某销售的胶囊中含有醋酸泼尼松。经认定,此胶囊为假药案发后,刘某传唤到案,上缴了违法所得。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商请认定函、关于对《商请认定函》的复函、微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刘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庭审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侦查人员多次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4年11月3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120元。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向本院自愿上缴违法所得100元,并预缴了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刘某微信账单统计表、微信明细、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吉林市公安厅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关于商请对涉案药品进行认定函、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物品认定的意见、现金交款单;证人宋某、平某证言;被害人刘某1、刘某2、张某陈述;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检测报告及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七千二百二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云光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杰

案例六

廖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云2601刑初34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文山市。2024年1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2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裕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辩护人兰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三七、丹参、山楂、西洋参、石斛、天麻等加工成粉,打压成片,将瓶装贴标签“三宝片”、“五宝片”等,以每瓶60-120元的价格销售给史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额12255元,获利340元。其中销售给史某某金额12000元,销售给李某某金额255元。另公安机关在抓获廖某某现场扣押“三宝片”1瓶、“五宝片”2瓶,价值300元。经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三宝片”、“五宝片”2种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有功能、主治、服用方法、治疗和预防等,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五宝片、三宝片”2种产品为假药。“三七天麻”不具药品属性,不予认定。

另据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已积极赔偿史某某6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为佐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200元。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廖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以上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及照片,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药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廖某某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某自2020年开始生产、销售案涉假药,至2022年10月被行政机关查获,时间跨度长,销售对象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其与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故不应对被告人廖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某某被查获时,未销售部分案涉假药,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2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某某违法所得34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文山市公安局扣押的三七天麻1瓶、五宝片2瓶、三宝片1瓶,依法没收销毁;扣押的廖某某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生产、销售药品有关的行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赖俊杰

审 判 员  梁海兰

人民陪审员  彭 毓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向锐涵

案例七

陈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吉0302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12月15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4年6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女,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4年6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1,女,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4年6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2,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4年6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女,1978年10月1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4年6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住东辽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24年6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诉(2025)19号起诉书,于2025年2月10日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指控被告人柴某1、柴某2、葛某、崔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检察官助理姚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徐某、柴某1、柴某2、葛某、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陈某、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2014年至今,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没有任何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先后购买醋酸泼尼松等药品原料,私自制作“陈家祖传”红色药丸并通过微信联络以纯中药名义向柴某1、柴某2等人进行销售,二人销售金额40000余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二、被告人柴某1、柴某2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事实:2021年至今,被告人柴某1在没有任何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徐某、陈某处购买“陈家祖传”红色药丸,并对外宣称纯中药后加价进行销售;2023年其弟弟被告人柴某2加入一同销售。二被告人通过微信联络向葛某、崔某等人进行销售,二人销售金额30000余元,并从中获利。三、被告人葛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事实:2023年3月至今,被告人葛某在没有任何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柴某1、柴某2处购买“陈家祖传”红色药丸,并对外宣称纯中药后加价向微信名为“XX”“XXX”“X”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000余元,非法获利4275元。四、被告人崔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事实:2023年初至今,被告人崔某在没有任何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柴某1、柴某2处购买“陈家祖传”红色药丸,并对外宣称纯中药后加价向微信名为“XXXX”等人进行销售,非法获利2000元。

经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涉案“陈家祖传”红色药丸成分中含有醋酸泼尼松。经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案发后,六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阚某、吴某、聂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徐某、柴某1、柴某2、葛某、崔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并以纯中药名义对外销售“陈家祖传”红色药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1、柴某2、葛某、崔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没有取得药品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假药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柴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柴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徐某、柴某1、柴某2、葛某、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柴某1、柴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葛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75元;被告人崔某销售假药的销售金额为4000元,崔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徐某、柴某1、柴某2、葛某、崔某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阚某、吴某、聂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聊天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生产、销售假药,二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柴某1、柴某2购买假药进行销售,二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葛某、崔某购买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其中,陈某、徐某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柴某1、柴某2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六被告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六名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柴某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柴某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葛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崔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追缴被告人陈某、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柴某1、柴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275元,被告人崔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柴某1的中药丸3894粒、葛某的中药丸967粒、崔某的红色药丸50粒、证人吴某的药丸50粒,均予没收,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 判 长  霍军谕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康 莹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雪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福建省政府任免一批干部

福建省政府任免一批干部

鲁中晨报
2025-11-03 20:59:02
收复藏南,必须同时遣返上百万移民,中国绝不允许出现“印度族”

收复藏南,必须同时遣返上百万移民,中国绝不允许出现“印度族”

卷史
2025-10-25 11:38:43
国安内部人士:传闻说俱乐部要解散、欠薪8个月都是谣言

国安内部人士:传闻说俱乐部要解散、欠薪8个月都是谣言

懂球帝
2025-11-03 13:19:32
美方报道的中国大使馆被炸事件,中国军事顾问团遭重创,秘而不宣

美方报道的中国大使馆被炸事件,中国军事顾问团遭重创,秘而不宣

干史人
2025-10-22 20:10:03
101岁杨振宁月工资惊人!工资全数上交,难怪翁帆看不上那点遗

101岁杨振宁月工资惊人!工资全数上交,难怪翁帆看不上那点遗

阿伧说事
2025-11-03 11:19:22
处决吴石,是蒋介石最后悔的决定,也是蒋家王朝走向没落的开始!

处决吴石,是蒋介石最后悔的决定,也是蒋家王朝走向没落的开始!

流云青史
2025-10-28 16:24:50
西伯利亚-63℃小卖部:全村约900人,苹果30块1个,1斤牛肉10多元

西伯利亚-63℃小卖部:全村约900人,苹果30块1个,1斤牛肉10多元

禾寒叙
2025-10-30 23:07:12
北京这一夜,妖艳四射的杨幂和白鹿,却败给了全裹出镜的65岁迟蓬

北京这一夜,妖艳四射的杨幂和白鹿,却败给了全裹出镜的65岁迟蓬

糊咖娱乐
2025-11-03 18:48:09
龚玥菲广州成人展各种和男嘉宾亲密互动,网友开始心疼庞麦郎了

龚玥菲广州成人展各种和男嘉宾亲密互动,网友开始心疼庞麦郎了

映射生活的身影
2025-11-02 01:06:30
突传噩耗!王国斌离世,公司官网已变黑白

突传噩耗!王国斌离世,公司官网已变黑白

极目新闻
2025-11-03 15:39:25
国足还考虑吗?57岁英超名帅下课:非常了解中国足球!

国足还考虑吗?57岁英超名帅下课:非常了解中国足球!

邱泽云
2025-11-03 13:35:50
中国将对瑞典免签,延长对法国等免签至2026年底

中国将对瑞典免签,延长对法国等免签至2026年底

界面新闻
2025-11-03 15:29:37
我退休51岁,找个47岁农村光棍,洞房夜他的一个举动,我泪流不止

我退休51岁,找个47岁农村光棍,洞房夜他的一个举动,我泪流不止

瓜哥的动物日记
2025-10-27 11:11:06
朱元璋御审贪官幼女,女孩却指着龙椅问了一句,满朝文武瞬间死寂

朱元璋御审贪官幼女,女孩却指着龙椅问了一句,满朝文武瞬间死寂

凯裕说故事
2025-10-28 11:34:31
秦雯袭警事件升级!官媒要求尽快调查,“瑞金二所”评论区沦陷

秦雯袭警事件升级!官媒要求尽快调查,“瑞金二所”评论区沦陷

小海娱计
2025-11-01 20:17:47
一个女人是家里最大的风水?网友:王宝强,贾乃亮,苏享茂有话说

一个女人是家里最大的风水?网友:王宝强,贾乃亮,苏享茂有话说

解读热点事件
2025-11-04 00:20:03
破防了!陈芋汐哭谈全红婵:眼都红了,我们的关系从不是“宿敌”

破防了!陈芋汐哭谈全红婵:眼都红了,我们的关系从不是“宿敌”

科学发掘
2025-11-03 04:39:27
172cmD杯女孩,撩走肌肉猛男,网友:没X生活的我哭晕了…

172cmD杯女孩,撩走肌肉猛男,网友:没X生活的我哭晕了…

健身迷
2025-10-16 10:10:40
一战成名9:段老三服了

一战成名9:段老三服了

金昔说故事
2025-11-03 14:04:39
毁了王治郅,逼姚明退役,他凭一己之力让中国篮球倒退了二十年!

毁了王治郅,逼姚明退役,他凭一己之力让中国篮球倒退了二十年!

梦录的西方史话
2025-11-03 17:27:25
2025-11-04 01:40:49
微法官 incentive-icons
微法官
微法官 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26703文章数 59870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日本组建特种作战旅 主要面向海外作战

头条要闻

日本组建特种作战旅 主要面向海外作战

体育要闻

开拓者官宣召回杨瀚森 队记解析核心原因

娱乐要闻

男导演曝丑闻 蒋欣的含金量还在上升

财经要闻

最新省市GDP:谁在飙升,谁掉队了?

科技要闻

余承东内部信:鸿蒙下一步要实现上亿覆盖

汽车要闻

环比增长28.7% 方程豹品牌10月销量31052辆

态度原创

本地
艺术
房产
时尚
公开课

本地新闻

全网围观,到底多少人被这个野人大学生笑疯了

艺术要闻

这21位欧美女神,惊艳得让人窒息!

房产要闻

信达·繁花里 | 老照片征集活动 温情启幕

这些才是适合普通人的穿搭!多穿基础款和半身裙,简约又得体

公开课

李玫瑾:为什么性格比能力更重要?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