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认定: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某某医院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篡改患者归档病历的违规行为。本案符合适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律规定。判决医院全责赔偿61.8万余元。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医院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根据医疗常识,最佳溶栓时间应在发病后6小时内进行,患者入院时尚未错过治疗的最佳时间,在完全规范治疗的情况下,其额顶颞岛叶及基底节区多发急性脑梗死并不能认定必然会造成大脑组织损伤从而身体致残的后果,上诉人某某医院未举证证明识别面神经炎和急性脑卒中明显超出其应具备的诊疗水平,也未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可转入上级医院接受更为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见明显不妥。”
医院在到院患者急需治疗的黄金时间窗,坐观患者被疾病致残,而后违规篡改病历。法院丝毫没有把民事责任推给患者“自身”疾病。判词逻辑值得称颂和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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