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城镇户口居民农村房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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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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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不少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户口,而他们在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相关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那么,如果城镇户口居民农村房倒塌或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会被收回?
最高院在《陆小平与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乡政府等房屋拆迁许可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房屋若已坍塌灭失,其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即便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再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
本案争议焦点是:城镇户口居民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会被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基于集体土地产生的用益物权,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村民将户籍转为城镇并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身份随即终止。此时,若其名下农村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基于“房地一体”原则,附着于房屋之上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亦随之消灭。即便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继续主张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陆秀益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秀益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组(2001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
2000年,陆魁春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
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魁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平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小平的起诉,并无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基于自身的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乡村建设规划等因素,制定宅基地管理政策也有不同。在一些宅基地资源紧张、对土地集约利用要求较高的地区,对于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回收政策往往更为严格。
而在一些地广人稀、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偏远农村地区,政策相对宽松,对于城镇户口居民房屋倒塌后的宅基地,给予更长时间的观望期,鼓励通过合法程序进行重建或合理利用,以维持农村房屋的居住功能及乡村风貌。
在这些地方,城镇户口居民在农村房屋倒塌后,若有重建意愿,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重建申请。若申请获得批准,在满足规划要求、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等条件下,居民能够对房屋进行重建,从而继续合法使用宅基地。
周军律师提醒,城镇户口居民农村房倒塌的,宅基地一般会被收回。当事人应及时关注房屋情况,及时维修加固,但不要拆除重建,以免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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