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诉讼中债权转移的,受让人能申请参加或承担诉讼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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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债权转移的情形,这时可能引发诉讼主体变更的争议。
那么,如果诉讼中债权转移的,受让人能申请参加或承担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汽车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诉讼过程中,争议的债权发生转移,受让人申请替代债权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可能存在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对于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依据前述规定,即便某汽车公司所主张的债权转让属实,也不影响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且本院已经依申请追加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说明所载的两手“受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具有真实的债权受让人身份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法院对此问题不作认定。
周军律师提醒,受让人在诉讼中申请承担诉讼需满足债权合法转让、通知债务人、法院裁量准许等多重条件。通过精准把握《民诉法解释》第 249 条的规则体系,结合实务中的证据要求与程序细节,受让人可最大限度实现权利承接。在复杂案件中,建议依托专业法律支持,制定涵盖债权审查、程序衔接、风险应对的全流程方案,确保行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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