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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电动车新标准
开始实施!
广州的电动车大军
向来是马路上的“霸主”——
其带附带的安全隐患
也是不容小觑
但9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新规就要正式实施啦
一起看看新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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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的修改和完善:
一是强化了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针对弹性软垫材料、纺织品、皮革、电气回路导线等不同类别非金属部件分别规定了防火阻燃指标。
二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三是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的要求。
四是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增加了6类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
五是提升了制动性能要求,减小了车辆最大制动距离。
六是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
七是新增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等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
八是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其中对于除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之外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九是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十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
十一是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上下滑动查看明细↑
看完肯定不少宝子想知道
那之前生产/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不满足国标怎么办?
设置生产过渡期
考虑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产品设计生产并完成检测和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故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
01
企业:
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
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同时,为便于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分消化,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新标准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02
消费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新规实施后如何选购新车?
选购电动自行车可认准CCC认证和产品合格证:
一是看CCC认证
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获得认证并在车身上标注CCC标志,表明这辆电动自行车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可以放心购买和使用。
二是看产品合格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有产品合格证,一车一证。消费者在购买时可核对随车附带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整车编码等信息参数与实车一致。如需进一步核实产品合格证真伪和CCC认证证书是否有效,可扫描产品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确认。
有电动自行车且打算换新的
小伙伴看过来
可以来了解下
广州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
广州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
旧电动自行车车主、新电动自行车车主、补贴申请人三者为同一人。
▶️活动时间: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补贴标准:
对消费者在广州市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含完整蓄电池)并换购销售价格1500元(含)以上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新购车价格以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2025年度内每人限补贴一辆新车。
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
本次活动补贴先到先得,额度用完即止。
▶️补贴申请入口+线下销售企业查询:
穗易行小程序,或者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关注【羊城攻略】,首页对话框回复【以旧换新】,即可获取活动入口+线下销售门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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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事关电动自行车上牌
广州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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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公安局
两个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对外卖、快递等7类民生服务行业发放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详细规定了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换领号牌的具体情形、不予办理的情形。
关于专用号牌
✅“管理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广州市外卖等即时配送;瓶装燃气;邮政、快递、报刊投递;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医疗卫生、环卫清洁;消防救援、治安规范;其他民生服务行业等7类民生服务,核发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
符合相关规定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
✅温馨提示:
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并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黄底黑字专用号牌。到期未换领的,视为未悬挂专用号牌。
白底黑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民生服务行业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办法”提到,使用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即时配送企业应当科学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应当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将每一单配送的驾驶人、使用的车辆、时限要求、距离、实际行驶路线、实时位置等信息,全量实时接入广州市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政策原文: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以下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
(一)外卖等即时配送;
(二)瓶装燃气;
(三)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四)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五)医疗卫生、环卫清洁;
(六)消防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民生服务行业等。
具体民生服务行业单位的确认,由对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并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黄底黑字专用号牌。到期未换领的,视为未悬挂专用号牌。
第七条白底黑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九条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民生服务行业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使用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民生服务行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督促驾驶人按照规定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依法驾驶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和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十一条即时配送企业应当科学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第十二条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将每一单配送的驾驶人、使用的车辆、时限要求、距离、实际行驶路线、实时位置等信息全量实时接入本市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
✅“登记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登记办法”强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换领牌证的,原牌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政策原文: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白底黑字的个人号牌和黄底黑字的专用号牌。
第四条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内审核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电动自行车外观形状、整车编码、外形尺寸、重量、最高设计车速等技术参数,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五)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装、改装、拼装情形的,应当将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法维权。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
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得变更:
(一)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整车有关技术参数;
(三)蓄电池的类型及主要技术参数,电动机的主要技术参数。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加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儿童安全座椅、信号装置、后视镜等;
(二)更换鸣号装置、反射器、支架等配件;
(三)粘贴不影响整车颜色的贴纸。
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报废的;
(二)电动自行车灭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损毁的牌证,重新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
补领、换领牌证的,原牌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非因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造成的除外。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电动自行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https://ga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327/post_10327265.html#322
https://ga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326/post_10326622.html#322
https://mp.weixin.qq.com/s/m86jrgURYy-nDFoUFjwd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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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吴刀刀
✍️ 素材来源:南宁移动、广州本地宝
✍️ 图片来源:豆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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