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牒研究:从起源到现代的身份凭证
戒牒的定义与内涵
戒牒是佛教僧尼出家受戒后所获得的受戒证明文件,是由僧官机构及传戒师签发,用以证明僧尼受戒资格的法定凭证。它是佛教出家僧人受具足戒(佛教重要戒律仪式)后,由佛教界颁发的法定凭证,记录受戒人姓名、俗名、受戒时间、传戒师等关键信息。戒牒在佛教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是出家人开展宗教活动、驻锡寺院、参与宗教事务的核心依据,也类似"宗教身份执照"。
从本质上讲,戒牒是佛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它不仅记录了受戒者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传戒师名录(大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七尊证师)以及传戒发愿文及寺院印鉴。传统形式的戒牒为大型宣纸印制,加盖传戒寺院印戳,具有庄严的宗教意义和法律效力。
在理解戒牒时,必须将其与度牒进行区分。度牒是政府机构发给公度僧尼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凭证,而戒牒则是由僧官机构及传戒师签发给受戒僧尼以证明其所取得的资格的凭证。两者虽然都是僧尼身份的证明文件,但性质和颁发机构有所不同。
历史上,度牒和戒牒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度牒是官方颁发的出家僧籍证明书,而戒牒则是在受戒后再领取的受戒证件。唐代、宋代时期,僧尼出家时即须领取度牒,受戒后再领取戒牒,皆由官方颁发。且受戒时须呈验度牒,方准受戒。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控制。
随着历史发展,度牒制度在清代被废除,而戒牒则保留下来,成为佛教内部管理的重要凭证。值得注意的是,"戒牒"一词在某些文献中也被称为"度牒",这是由于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语境下,这两个概念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况。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在功能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戒牒作为佛教僧尼的重要凭证,具有多重功能和意义。
首先,它是僧尼身份的证明,类似现代社会的"身份证",用于证明持有者的宗教身份和受戒资格。在古代,戒牒的作用遂成为僧尼旅行护照,使他们能够在各地寺院挂单(投宿)时证明身份。
其次,戒牒是僧尼受戒合法性的证明。在寺院挂单时,必须出示戒牒,以核验身份及受戒合法性。这一功能确保了僧团的纯洁性和规范性,防止未受戒者或不合格者混入僧团。
第三,戒牒具有宗教法律意义。它不仅记录了受戒者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传戒师的名录和发愿文,体现了佛教戒律的传承和延续。戒牒的颁发意味着受戒者正式成为佛教僧团的一员,承担起持戒修行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戒牒在现代社会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的规定,戒牒是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在处理宗教事务和法律纠纷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戒牒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戒牒在中国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据《释氏稽古略》卷三记载,唐代宣宗大中十年(856年),曾敕任法师辩章为三教首座,命僧尼受戒给牒,此为我国僧尼正式受戒给牒之始。这一时期,政府开始对僧尼的受戒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通过颁发戒牒来确认僧尼的受戒资格。
在唐代之前,开元十七年(729年)玄宗曾下诏,令天下僧尼每三年造一次籍册;天宝六年(747年)下令天下僧尼隶属两街功德使,并由尚书省祠部出具证明,称为祠部牒。这些措施为后来戒牒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唐代的度牒和戒牒制度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安史之乱后,政府财政拮据,开始通过出售度牒以充军政费用。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财政问题,但也导致了僧团质量的下降,为后来的宗教管理带来了挑战。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度牒和戒牒制度,但在形式和管理上有所变化。宋代一度将度牒改用纸造,至南宋仍旧用绫。度牒的出售在宋代达到了顶峰,甚至出现了度牒与交子(中国最早的纸质货币)并行市场的局面。
元代和明代基本沿袭了宋代的制度,度牒仍用绫素、锦素、钿轴制成。明代由僧录司、道录司掌颁度牒,洪武五年(1372年)始行,二十四年定制,三年一颁牒,令僧、道赴京考试颁给,不通经典者黜之。同时,政府规定凡有私度者杖八十,顶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职。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僧尼的素质和规范宗教秩序。
清初沿袭明制,天聪六年(1632年),定各庙僧、道以僧录司、道录司综之,凡谙经义、守清规者,给予度牒。康熙年间推行的"摊丁入亩"政策(政府废止人头税,只收地亩税的政策),使僧人的免役特权在无形中被取消,出家除了信仰上的原因,再无经济上的好处。这一变化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出家的动机,也改变了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清政府彻底废止度牒制度,只由寺院颁发戒牒。这一决定标志着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管理,宗教内部事务更多地由佛教界自行处理。
进入近现代,随着社会变革和宗教政策的调整,戒牒制度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民国之后,已无度牒的颁予,仅存戒牒之制。戒牒由佛教界内部发给,一般要写明受戒人,戒名、日期、传戒和尚,证戒师、教授师、同学伴侣、同受戒人及受戒发愿文等。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佛教事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83年,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汉传佛教寺庙管理试行办法》,对寺院的管理和戒牒的颁发作出了规定。
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并于2010年1月10日公布。该办法对戒牒的颁发、管理和注销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成为现代汉传佛教戒牒制度的重要依据。
目前,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颁发,是佛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戒牒的颁发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核,确保持有者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同时,戒牒的管理也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现了佛教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精神。
获得戒牒的条件与流程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的规定,获得戒牒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无任何犯罪记录及法律纠纷。这一条件体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确保受戒者能够遵守国家法律和宗教法规。
其次,申请人需信仰纯正,勤修三学(戒、定、慧),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这是对受戒者宗教素养和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确保其真正具备出家修行的意愿和能力。
第三,年龄要求在20周岁至59周岁之间。具体来说,身份证出生日期需在1966年至2005年之间(以2025年为例)。这一年龄限制旨在确保受戒者具备足够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心智成熟度,同时也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修行时间。
第四,申请人需六根具足,身心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这一条件确保受戒者能够正常参与宗教活动和修行,不会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求戒者必须独身,已婚男女众需离婚后出家。男众在寺院剃度修学满一年以上,女众在寺院剃度修学满两年以上。这一要求体现了佛教出家修行的特殊性,确保受戒者能够全身心投入修行,不受世俗家庭关系的干扰。
根据《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申请求受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首先,申请受戒者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这一环节确保了受戒申请是在有资质的剃度师指导下进行的,保证了申请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其次,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寺院作为受戒者的常住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修行表现最为了解,能够对其是否适合受戒作出初步判断。
第三,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这一环节进一步确保了申请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省级佛教协会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
最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进行甄别鉴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受戒,并预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这一程序确保了受戒活动得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在中国佛教协会直属寺院常住的申请受戒者,程序略有不同。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受戒。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获得戒牒的关键环节是参加并圆满完成三坛大戒仪式。三坛大戒是汉传佛教出家僧尼必须接受的戒律传授仪式,包括初坛正授沙弥戒、二坛正授比丘戒和三坛正授菩萨戒。
沙弥戒是出家的基础戒,共有十条,包括不杀生、不偷盗、不淫欲、不妄语、不饮酒、不着香花鬘、不香油涂身、不歌舞倡伎、不故往观听、不坐高广大床、不非时食。受持沙弥戒是成为正式比丘或比丘尼的前提。
比丘戒是出家僧尼的根本戒,比丘有250条,比丘尼有348条。这些戒律详细规定了出家僧尼在身、口、意三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出家修行的重要准则。
菩萨戒是最高层次的戒律,主要包括三聚净戒(摄律仪戒、摄善法戒、摄众生戒)和十重四十八轻戒。菩萨戒强调慈悲心和菩提心的培养,鼓励受戒者不仅要自利,还要利他,普度众生。
在受戒前,戒子必须能背诵《沙弥(尼)十戒》、《毗尼日用》、《朝暮课诵》等五堂功课,方能正式进堂受戒。这一要求确保受戒者对基本的佛教教义和修行方法有一定了解,能够正确理解和受持戒律。
新戒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传戒寺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通报新戒受戒情况。然后,由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发给戒牒。
戒牒的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受戒人基本信息(本籍、俗名、年龄、所属寺院、师承);传戒师名录(大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七尊证师);传戒发愿文;寺院印鉴。这些内容全面记录了受戒者的身份信息和受戒过程,具有法律效力和宗教意义。
戒牒损毁或遗失后,应当持其常住寺院或其任职的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及时向原同意其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申请,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核实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补办。这一规定确保了戒牒的严肃性和唯一性,防止伪造和滥用。
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后受戒的,补办戒牒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常住寺院提供证明;并由常住寺院通过所在市(县)佛教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逐级向中国佛教协会申请。中国佛教协会在查核相关资料属实后,予以补办。这一程序保证了补办过程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戒牒被废除的情形
违反法律与戒律的情形
戒牒作为佛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在特定情形下会被废除。根据《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首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是导致戒牒被废除的重要原因。例如,涉及刑事犯罪、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都可能导致戒牒被注销。近期的案例包括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道禄和尚,其戒牒已被中国佛教协会注销。这表明佛教界对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坚决维护宗教的纯洁性和社会形象。
其次,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也会导致戒牒被废除。例如,违反独身戒律、不遵守寺院规矩、破坏僧团和合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废除戒牒的理由。四川省佛教协会曾处理过释照杰,因其行为不端,中国佛教协会对其戒牒予以注销。这体现了佛教界对戒律的尊重和维护。
第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行为也可能导致戒牒被废除。宗教活动应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破坏社会稳定、制造矛盾冲突的言论都是不被允许的。
第四,涂改、伪造戒牒的行为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将立即撤销教职人员资格并注销戒牒。戒牒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严格保护。
撤销戒牒的程序与后果
当教职人员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佛教组织将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劝诫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同样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经原同意该教职人员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教职人员被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并报中国佛教协会注销戒牒。
戒牒被注销后,其对应的宗教身份凭证效力正式终止,意味着当事人的戒牒不再具备宗教认可的合法性。这一结果对教职人员的宗教生活和社会身份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意味着其失去了佛教界认可的出家资格,不能再以正式僧尼身份参与宗教活动。
典型案例分析
近年来,中国佛教协会曾多次注销违规教职人员的戒牒,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意义。2025年7月18日,中国佛教协会发布公告,注销了恒警(俗名:杨力)和道禄(俗名:吴兵)的戒牒。据报道,道禄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浙江绍兴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已对道禄及其同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这一案例表明,涉及刑事犯罪是导致戒牒被注销的严重情形。
另一个案例是四川一寺庙住持释照杰,其因与女主播发生关系后被敲诈,涉及道德失范问题。蔡某及其丈夫钱某均涉敲诈勒索罪被公诉,涉案数百万。释照杰作为四川省佛教协会副会长、成都蒲江县佛教协会会长等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佛教戒律和教职人员行为规范,最终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并注销戒牒。
最新案例更加劲爆。
【中国佛教协会发公告对释永信戒牒予以注销】今天,中国佛教协会发布公告:中国佛教协会坚决拥护和支持对释永信的依法处理决定。日前,中国佛教协会收到河南省佛教协会报来《关于注销释永信戒牒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对释永信(俗名:刘应成)的戒牒予以注销。
这些案例反映了佛教界对教职人员行为规范的严格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佛教协会通过注销戒牒的方式,维护了佛教的清净庄严和社会公信力,同时也向社会表明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自愿退出戒牒的规定与流程
根据《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教职人员可以自愿放弃教职人员资格。自愿退出戒牒的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主观上,教职人员必须有真实、明确的退出意愿;客观上,必须履行相应的申请程序。
自愿退出的申请程序如下:首先,教职人员向其所在的寺院或者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达自愿退出的意愿和理由。这一环节是自愿退出的起点,确保退出决定是出于个人真实意愿,而非外部压力或误解。
其次,所在寺院或佛教协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和是否符合退出条件。审核过程中,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面谈,了解其真实想法和具体情况,确保退出决定的慎重性。
第三,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寺院或佛教协会收回戒牒,并经原同意其受戒的佛教协会确认。这一环节确保了戒牒的收回和管理符合规定程序,防止戒牒的流失和滥用。
最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这一程序确保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教职人员的变动情况,实现对宗教事务的有效管理。
教职人员自愿退出戒牒后,其宗教身份和法律地位将发生相应变化。从宗教角度看,退出后不再具有佛教教职人员身份,不能再以正式僧尼身份参与宗教活动、主持法事或接受信众供养。这意味着其失去了佛教界认可的出家资格,不再享有相应的宗教权利和待遇。
从法律角度看,退出后不再享有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权利,如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担任宗教团体职务等。同时,也不再承担教职人员的特殊义务,如遵守戒律、参加宗教活动等。
值得注意的是,自愿退出戒牒是一项严肃的决定,一旦完成退出程序,将对个人的宗教生活和社会身份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作出决定前,教职人员应当慎重考虑,充分了解退出的后果和影响。
教职人员自愿退出戒牒后,如果重新产生出家意愿,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受戒并获得戒牒?根据现有规定,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
还俗重新出家者,应将原戒牒一并提交。这表明,原戒牒虽然已被注销,但仍是重新申请受戒的重要参考。还俗又重新出家者,应在个人简历中明确还俗时间,以便审核机构了解其宗教经历和背景。
对于还俗重新出家受戒的具体条件,目前没有特别的限制,但需要符合一般的受戒条件,如年龄、身体状况、宗教素养等。同时,还需要经过与初次受戒相同的申请程序和审核流程,确保重新受戒者真正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受戒并不意味着原戒牒的恢复,而是一个全新的受戒过程,需要重新获得新的戒牒。因此,还俗重新出家者应当以全新的态度和决心对待重新受戒,真正体现对佛教戒律的尊重和对出家修行的诚意。
结论
通过对佛教戒牒制度的全面考察,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在中国佛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从唐代开始,戒牒作为僧尼受戒的凭证,经历了从政府颁发到佛教内部管理的历史演变过程。这一演变反映了中国宗教政策的变化和佛教自身发展的需要。
戒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僧团管理,提高僧尼素质,维护佛教的清净庄严。通过严格的受戒条件和程序,确保了出家修行者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有利于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戒牒制度也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有效途径,促进了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在现代社会,戒牒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首先,作为佛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戒牒为佛教内部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确保了教职人员的质量和素质。通过严格的受戒条件和程序,保证了出家修行者具备相应的信仰基础和道德品质。
其次,戒牒制度有助于维护佛教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如注销戒牒,佛教界表明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立场,维护了佛教的清净庄严和社会公信力。
最后,戒牒制度也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便利。通过宗教团体和政府部门的协同管理,实现了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和有序开展,促进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展望未来,戒牒制度可能会朝着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佛教界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戒牒颁发、管理和注销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政府也将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范围内开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戒牒制度也可能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例如,如何在保持宗教特性的同时,适应现代社会的管理要求;如何在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防止戒牒被滥用或伪造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
总的来说,戒牒制度作为中国佛教的重要制度之一,将继续在规范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秩序、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佛教界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戒牒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中国佛教事业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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