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7月19日12时08分许,李某忠驾驶甘J0Q2*6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227省道198公里200米路段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李某忠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7月8日14时12分许,王某虎驾驶甘JK83*8号“格锐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连天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该道路下行1732公里200米路段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mg/100ml,王某虎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7月16日13时57分许,杨某成驾驶甘J80W*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陆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道路上行8公里860米路段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杨某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郭某衡于2025年7月7日16时48分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22D*8号“ 哈弗牌”小型轿车,沿陆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陆河公路上行0公里20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核查,驾驶员郭某衡确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来源丨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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